梅海峰
陳繼龍(黑龍江擎雨律師事務(wù)所)
孫某某
民事判決書(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270號
原告梅海峰,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迎賓小區(qū)402棟5單元703室
委托代理人陳繼龍,黑龍江擎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中慶燃氣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隆街36號5單元103室。
原告梅海峰與被告孫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繼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梅海峰、孫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孫某某收取梅海峰交付的房屋租金后,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w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現(xiàn)梅海峰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租金120000元、賠償違約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梅海峰與被告孫某某2014年6月1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梅海峰交付的租金120000元;
三、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梅海峰違約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訴訟費4474元(案件受理費2720元,保全費1170元、郵寄費24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此款原告梅海峰已預交,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nèi)給付原告梅海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梅海峰、孫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孫某某收取梅海峰交付的房屋租金后,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w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現(xiàn)梅海峰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租金120000元、賠償違約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梅海峰與被告孫某某2014年6月1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梅海峰交付的租金120000元;
三、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梅海峰違約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訴訟費4474元(案件受理費2720元,保全費1170元、郵寄費24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此款原告梅海峰已預交,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nèi)給付原告梅海峰)。
審判長:康廣泉
審判員:巴童
審判員:陳家偉
書記員:孫曉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