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被告:廊坊市匯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銀河南路146號。法定代表人:李潤江,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邵丹丹,河北律繹律師事務所律師。
梅某某、董某某與廊坊市匯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梅某某、董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梅某某、董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梅某某、董某某承擔。
審判員 劉秀琴
書記員: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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