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聶天星,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穆新偉,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費元剛,黃梅鎮(zhèn)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龍心。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成良。系毛龍心之子。
上述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聶天星為與被上訴人梅某某、毛龍心、毛成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5)鄂黃梅民初字第01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涂建鋒、張敏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聶天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新偉,被上訴人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費元剛,被上訴人毛成良及其與毛龍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聶天星組建專業(yè)混凝土施工隊,在周邊農(nóng)村地區(qū)專業(yè)承包經(jīng)營新建農(nóng)房混凝土澆注工程。2014年8、9月份,毛龍心在新開鎮(zhèn)王洲湖村二組翻建私房,將建房混凝土施工(不含材料購買)發(fā)包給聶天星混凝土施工隊。2014年9月10日,因聶天星施工隊自有的運送混凝土吊裝機不能一次將混凝土從在建房屋一樓運至三樓,故聶天星從外又借了一臺吊裝機,因無安裝操作技工,經(jīng)毛龍心介紹并經(jīng)聶天星默許,由毛龍心將梅某某請至建房工地,由梅某某對借來的吊裝機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混凝土施工隊其他民工曾對該吊裝機鋼索安全性提出質(zhì)疑,梅某某并未在意,吊裝機安裝好后,由其在三樓進行操作。當天下午2時左右,梅某某在操作該吊裝機時,因該吊裝機鋼繩突然斷裂,吊裝機上的桿子將其拌倒,致其從三樓摔下,后被送至九江171醫(yī)院治療,經(jīng)該院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右橈骨遠端閉合性骨折,右尺骨莖突閉合性撕脫性骨折,右股骨勁閉合性骨折,雙跟骨閉合性骨折。經(jīng)對癥治療后,于2014年10月21日出院,經(jīng)核查,梅某某住院治療費為63886.5元,交通費800元(酌定),輪椅費420元。梅某某出院后,于2014年12月30日,經(jīng)黃岡楚劍司法鑒定所鑒定,梅某某被評定為8級傷殘,后期治療費預計2萬元,營養(yǎng)期限四個月,護理期限六個月。鑒定費2000元。另查明,梅某某,生于1954年8月5日,農(nóng)業(yè)戶口,居住在黃梅縣××村。事故發(fā)生后,聶天星向梅某某支付5225元。
原審認為,梅某某為混凝土吊裝機技工,其被臨時雇請從事混凝土吊機安裝及操作工作,屬于聶天星所承包混凝土澆注施工工作的一部分,故梅某某提供勞務的相對方應為聶天星,梅某某與聶天星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梅某某在為聶天星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應由聶天星承擔無過錯民事責任,但梅某某提供勞務工作內(nèi)容具有一定技術性,在安裝吊裝機過程中,應對該機器鋼繩所具有安全隱患盡充分注意的義務,因其在安裝過程中疏忽大意及過于自信,沒有注意到鋼繩所存在的安全隱患,以致形成安全事故,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故依法應當減輕聶天星的賠償責任,雙方責任比例劃分,以6:4為宜。毛龍心作為私房屋主,其將建房混凝土施工發(fā)包給不具備安全資質(zhì)及條件的聶天星承包,屬選任不當,依法應對聶天星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毛成良為毛龍心之子,該私房系由毛龍心舊房進行改建,梅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為共同房主,故對梅某某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聶天星辯稱,梅某某系毛龍心通知來的,而不是其請過來幫忙的,故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張,因梅某某從形式上雖然是毛龍心通知的,但梅某某所從事的工作內(nèi)容屬于其所承包混凝土澆注施工的一部分,這可理解為毛龍心通知梅某某來到工地作業(yè)是由聶天星所授權或默許,故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梅某某在勞務過程中受傷而受到的損失計算如下:醫(yī)療費63886.6元、后期醫(yī)療費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100元/天×40天)、營養(yǎng)費1000元(酌定)、護理
費14198.8元(28792元/365天×6個月×30天)、誤工費7826.8元(26209元/365天×109天(至定殘前一日)]、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殘疾輔助用具420元、傷殘賠償金65094元(10849元/年×20年×30%)、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以上合計187226.2元。遂判決:一、梅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而受到的損失187226.2元,由聶天星賠償60%,即112335.7元(187226.2元×60%),扣除毛龍心支付的5225元,聶天星還應向梅某某支付107110.7元(112335.7元-5225元)。上述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毛龍心對聶天星所承擔的上述賠償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梅某某對毛成良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點。一是梅某某的行為是否系為聶天星提供勞務。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盡管梅某某是被毛龍心叫到建房工地進行安裝吊裝機,但因事故發(fā)生的吊裝機系聶天星租賃,且梅某某安裝后,又對該機械進行操作,聶天星并未持異議,同時梅某某操作吊裝機的行為系為聶天星完成混凝土澆注工程工作,故可認定梅某某系為聶天星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聶天星上訴稱梅某某的勞務費由毛龍心支付,因梅某某和毛龍心均不予認可,且聶天星又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主張,故其上訴稱與梅某某不存在勞務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是本案責任劃分是否有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梅某某在安裝及使用吊裝機過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在吊裝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操作作業(yè),致使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盡管其不具備吊裝機安裝及操作的特種作業(yè)資格,但原審認定其承擔40%的責任適宜,故本院對雙方責任比例予以維持。三、梅某某的各項費用認定是否有誤。梅某某在原審中提交的醫(yī)療費及用藥清單雖然是復印件,但該復印件上均蓋有就醫(yī)單位的公章,且梅某某受傷后有住院就醫(yī)事實存在,故原審對該醫(yī)療費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梅某某受傷后并非在本地醫(yī)院就醫(yī),而是轉至九江171醫(yī)院治療,故其必然發(fā)生相應的交通費,盡管其在原審中提交的1000元的交通費系復印件,但原審酌情認定800元,亦與事實相符,故應予確認。至于梅某某的后期治療費,因黃岡楚劍司法鑒定所鑒定,梅某某的后期治療費預計2萬元,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原審認定并支持梅某某的后期治療費2萬元并無不當。上述《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審依據(jù)梅某某的出院小結及診斷證明書并結合梅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等情況,依上述規(guī)定酌情認定梅某某的營養(yǎng)費1000元適當,應予維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梅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原審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結合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并無不當。
綜述,聶天星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雖認定聶天星向梅某某已支付的款項有誤,但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2元,由上訴人聶天星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涂建鋒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熊方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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