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梅縣,現(xiàn)住黃梅縣。
委托代理人:劉乘航,湖北江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新港大道130號。工商登記注冊號421100400000411。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仕勵,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員工,住武漢市武昌區(qū),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現(xiàn)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監(jiān)獄服刑,
委托代理人:鮑純,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梅某某與被告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岡賽某公司”)、楊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黃梅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審理,因被告黃岡賽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成立,2016年11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處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乘航與被告黃岡賽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仕勵、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鮑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作為甲方、黃梅縣林興物業(yè)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黃岡市天然氣輸配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黃梅縣林興物業(yè)有限公司承建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的天然氣輸配工程,工程范圍為黃岡至黃梅輸氣干線四望段至小池段,孔壟、龍感湖的臨時用地補償、開挖、恢復。承建方式為包工。合同的第1條“工程概況”還對工程的工期、質量、價款、施工要求等進行了約定,梅某某作為乙方代表簽字。合同對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進度、工期的延誤、質量的檢查和評定、工程(包括隱蔽工程)的驗收(包括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工程量的確認、工程款的支付、材料的供應、工程的設計變更、工程價款的變更、爭議的解決、違約責任、安全施工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第10條10.1約定:“本工程為乙方參股小池、孔壟、龍感湖天然氣項目資本金,在工程決算后,多退少補?!?、第12條12.1約定:“施工期間,甲方或其代表簽署認可的設計變更單、工程簽證及聯(lián)絡單、材料改代單、工程量核定是合同條款的補充部分,是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jù)。”、第14條14.3約定:“驗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3套完整的竣工資料歸檔?!薄?br/>合同簽訂后,黃梅縣林興物業(yè)有限公司組織施工隊進行了天然氣管線的施工。黃岡賽某公司向黃梅縣林興物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50458元。2010年3月,黃梅縣林興物業(yè)有限公司向黃岡賽某公司寫出書面材料:“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茲有我公司與貴公司在2005年達成合作協(xié)議,在當年9月開始施工,2007年竣工,并且驗收后運行,在此項目中的投資由梅某某個人投入,但在項目中發(fā)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風險事宜由梅某某個人負責?!?011年6月25日,梅某某向楊某某送呈了一份“關于要求落實工程款轉為股份的報告”:“楊某某董事長:在2005我與黃岡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達成協(xié)議,以我?guī)зY參股方式負責在武穴××、××段天然氣長輸管線進行施工,施工全長為53.5公里,工程完工后,經(jīng)協(xié)商結算,當時由楊總、杜總、梁總三位領導同意將部分應結算給我的余款用金德發(fā)展(000639)股票,捌萬伍仟(85000.00)股轉讓給我,但是因多種原因從2008年應結算至今未能落實。特請求楊總根據(jù)當時的意見,給予有法律效力的依據(jù),予以證明請批示?!?015年11月25日楊某某在該報告右下簽字:“此事屬實,但鑒于現(xiàn)在的狀況已不可能由深圳賽某支付,也無理由由深圳賽某支付,請武漢SK賽某安排支付工程余款?!?016年2月23日梅某某提起訴訟,在2016年10月12日庭審中,楊某某在梅某某編寫的《工程結算合計表》(金額127萬元,落款時間為2008年5月12日)上簽字:“此情況屬實?!?/p>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梅某某就兩個事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1、關于127萬元的工程款。按照黃岡賽某公司與黃梅縣林興萬元有限公司簽訂的《黃岡市天然氣輸配工程施工合同》第12條12.1約定:“施工期間,甲方或其代表簽署認可的設計變更單、工程簽證及聯(lián)絡單、材料改代單、工程量核定是合同條款的補充部分,是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jù)?!笨梢?,原告梅某某要求證明被告黃岡賽某公司應支付其工程款127萬元,不應只有楊某某在其編制的《工程結算合計表》上的簽字,還應提供相關的工程簽證單予以佐證才符合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2、原告梅某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黃岡賽某公司、楊某某按約定將武穴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15%的股份轉讓至其名下,但原告梅某某沒有向本院舉證證實被告黃岡賽某公司、楊某某同意將武穴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15%的股份轉讓給梅某某這一事實的相關材料;被告楊某某在梅某某送呈的2011年6月25日“關于要求落實工程款轉為股份的報告”上簽署的也只是要求武漢SK賽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未同意原告梅某某的將工程款轉為股份的要求;且武穴賽某天然氣有限公司是獨立的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人,其股權(注冊資本)的轉讓有特殊規(guī)定,未經(jīng)外方股東同意,也沒有報審批機構審批準,被告黃岡賽某公司、楊某某都無權單方?jīng)Q定該公司的股權變更。綜上,本案中原告梅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梅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230元,由原告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紅兵 審判員 黃 敢 審判員 朱天友
書記員:楊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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