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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與羅甜甜、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進,湖北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林,湖北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猇亭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號中環(huán)廣場17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35215846A。
負責人:閆偉青,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凡,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梅某與被告羅甜甜、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梅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進,羅甜甜,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凡、郭飛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梅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羅甜甜、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向梅某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5748.6元[賠償明細:醫(yī)療費21889.62元、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營養(yǎng)費5550元(50元/天×111天)、護理費11100元(100元/天×111天)、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31056.98元(56397元/年÷365天×201天)、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4000元,總計145748.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羅甜甜、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17時45分,羅甜甜駕駛鄂E×××××號小型汽車在桔城路“東麗上島”小區(qū)大門外倒車過程中與梅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梅某被送往仁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經(jīng)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甜甜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梅某負次要責任。另悉,肇事車輛鄂E×××××小型汽車在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險,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梅某出院后,經(jīng)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梅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誤工日180日(含后續(xù)住院取內固定誤工30日),護理時間為90日(含后續(xù)住院取內固定護理30日),營養(yǎng)時間為90日(含后續(xù)住院取內固定營養(yǎng)30日)。
羅甜甜辯稱:1.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梅某合理的訴訟請求也沒有異議。2.本次事故中,羅甜甜沒有違反保險合同條款,羅甜甜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因此本案的損失應該由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賠償。3.訴訟費不應該由羅甜甜承擔。4.對于重新鑒定后的鑒定意見即梅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沒有異議。5.羅甜甜墊付了醫(yī)療費126.02元。6.羅甜甜的車輛修理費300元,應由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賠付。
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在保險分項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yè)三者險依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其中梅某請求的醫(yī)藥費應當扣減非醫(yī)保用藥,另外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3.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已經(jīng)為梅某支付了5000元醫(yī)藥費。4.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數(shù)額過高,證據(jù)不充分。醫(yī)療費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部分的費用。護理費應該只計算住院期間即21天的護理費。出院醫(yī)囑中沒有要求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不應當?shù)玫街С帧U`工日應按照98天計算。交通費應該按照10元每天按住院天數(shù)計算。5.對梅某的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家庭戶不持異議。對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異議。對梅某的傷殘等級存異議,申請重新鑒定。6.對于重新鑒定后的鑒定意見即梅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沒有異議。
羅甜甜、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承認梅某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賠償標準應依法核定。

本院認為,羅甜甜、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承認梅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關于賠償責任的主體問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羅甜甜駕駛的鄂E×××××號小型汽車與梅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羅甜甜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梅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羅甜甜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根據(jù)事故認定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確認羅甜甜應對梅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系事故車輛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人,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其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梅某予以賠償。
二、關于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本院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和質證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確認如下:⑴醫(yī)療費21889.62元,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⑵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⑶營養(yǎng)費1050元(50元/天×21天)。⑷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⑸誤工費16724元[47320元/年÷365天×(99天+30天)](含后續(xù)治療期間)。梅某未提供其在東麗上島幼兒園上班的收入的證據(jù),本院參照201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47320元/年計算梅某的誤工費。誤工天數(shù)計算到定殘前一日為99天。對于后續(xù)治療的誤工費,本院依據(jù)出院醫(yī)囑梅某于一年后酌情取出內固定,參照鑒定意見后續(xù)治療誤工30天,計算其后續(xù)治療誤工費。⑹護理費4351元[31138元/年÷365天×(21天+30天)](含后續(xù)治療期間)。住院期間護理費按2016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計算21天。對于后續(xù)治療護理,本院參照鑒定意見后續(xù)治療護理天數(shù)30天,按2016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計算其后續(xù)治療護理費。⑺交通費300元(酌定)。⑻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⑼鑒定費4000元。以上費用合114466.62元(不含鑒定費)。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抗辯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的部分的費用,因無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對于該免責條款盡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故對其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賠償?shù)臄?shù)額問題。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項下賠償梅某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賠償梅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77477元(54102元+4351元+16724元+2000元+3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醫(yī)療費損失26989.62元(21889.62元+13000元+1050元+1050元-10000元)由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項下代羅甜甜承擔18892.73元(26989.62元×70%),另30%即8096.89元(26989.62元×30%)由梅某自行負擔。梅某支付的鑒定費4000元由羅甜甜負擔70%即2800元(4000元×70%),另30%即1200元(4000元×30%)由梅某自行負擔。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5000元可以從其應賠償?shù)膿p失中扣減,扣減后,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還應向梅某支付101369.73元(10000元+77477元+18892.73元-5000元)。羅甜甜墊付的醫(yī)療費126.02元亦可以從中扣減,扣減后,羅甜甜還應向梅某支付2673.98元(2800元-126.02元)。羅甜甜主張其已付的車輛維修費30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其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另行購買了車損險,應待其理賠后,根據(jù)其實際損失另行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梅某損失101369.73元;
二、被告羅甜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梅某損失2673.98元;
三、駁回原告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4元(已交499元,補交15元),由梅某負擔104元,羅甜甜負擔4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素芳

書記員: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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