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梅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被告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梅桂蘭之女),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上述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利鋒,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梅某某訴被告梅桂蘭、被告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雷祥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冬生,人民陪審員張金元組成的合議庭,分別于2014年11月11日和2015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忠平、被告梅桂蘭、被告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利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本院對本案爭議的焦點評析如下:
一、原告梅某某的債權是否屬實,應由誰來償還?
被告梅桂蘭陳述原告梅某某提交的借條是其女兒被告葉某某代被告梅桂蘭出具的,且利息約定屬實,因此原告梅某某的債權應得到保護,該借款應由被告梅桂蘭償還。
借款是否應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計算?
雙方約定其中20000元借款利率“1分”,另25000元借款利率“1分2厘”,根據(jù)交易習慣,該利率約定應視為年利率,該利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分別按年利率10%、12%計算利息。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梅桂蘭向原告梅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10%計息,從2009年1月20日起計付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12%計息,從2009年1月20日起計付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梅桂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900元,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款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雷祥林 審 判 員 周冬生 人民陪審員 張金元
書記員: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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