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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青松訴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梁青松
解紹婕(山東萊西鴻發(fā)法律服務所)
周純明(山東萊西鴻發(fā)法律服務所)
王希開
王秀臣
巨某某冀某食品廠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陳朝陽
許憲志

原告梁青松,農民。
委托代理人解紹婕,萊西鴻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純明,萊西鴻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希開,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秀臣。
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地址河北省邢臺市巨某某縣城邢德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李彥波,系該廠廠長。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鋼鐵北路185號。
負責人于炳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朝陽,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許憲志,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職工。
原告梁青松與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梁青松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趙顯秀任審判長,并擔任本案主審,與人民陪審員孟慶喜、孫云豪共同組成合議庭,并依法向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送達了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梁青松委托代理人解紹婕,被告王希開委托代理人王秀臣、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朝陽、許憲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未到庭質證,應當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且被告王希開、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證據一、二無異議,故對證據一、二,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三、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司法鑒定費收據1份證實:原告梁青松之傷,被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梁青松所需護理期限為45日,其所需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為此,原告梁青松支出鑒定費1600元。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對原告的評殘程序有異議,原告之傷構不成十級傷殘。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之傷構不成十級傷殘。
本院認為:被告王希開、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但其均不主張重新鑒定,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四、交通費票據48張,用于證明原告支出交通費587元。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交通費票據中有出租車票據,不予認可,交通費過高,數額由法院審核。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與事實相符,根據原告?zhèn)榇_定原告梁青松交通費300元。
證據五、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扶養(yǎng)人身份情況。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為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未顯示其兒子的相關信息,對其他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六、萊西市銘鑫源熔融石英廠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原告梁青松系該廠工作人員。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未提供勞動合同、實際發(fā)放工資證明,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17時30分許,被告王希開駕駛冀E×××××號轎車,沿G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23KM+900M處,遇原告梁青松駕駛魯Y×××××號三輪摩托車在前順行向左打方向處理情況,因被告王希開駕車未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相撞受損,原告梁青松受傷。該事故經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后認定:被告王希開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梁青松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梁青松傷后于當日被送往萊西市中醫(yī)醫(yī)院救治,被該院診斷為:左足外傷,并在該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yī)療費11873.02元。2014年3月9日原告梁青松好轉出院,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休息治療。原告梁青松住院期間被告王希開為其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梁青松之傷,被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梁青松所需護理期限為45日,其所需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為此,原告梁青松支出鑒定費1600元。庭審中原告梁青松提交48張車票,用于證明其所支出交通費587元。
被告王希開駕駛其單位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按制保險及不計免賠3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
另查明:原告梁青松系萊西市銘鑫源熔融石英廠職工,其姊妹三人,其父梁吉田,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子梁××,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案經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萊西市中醫(yī)醫(y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案,收費單據,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保單,當事人陳述及法庭審理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足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王希開駕駛冀E×××××號轎車,沿G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23KM+900M處,遇原告梁青松駕駛魯Y×××××號三輪摩托車在前順行向左打方向處理情況,因被告王希開駕車未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相撞受損,原告梁青松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二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被告王希開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梁青松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事故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王希開駕駛其單位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依法負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的法定義務,故對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各分項限額范圍內首先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再由被告王希開按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本案實際情況,被告王希開以承擔70%責任,原告梁青松承擔30%責任為宜。因被告王希開系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工作人員,其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有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為此,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標準及賠償數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定。1、原告梁青松主張醫(yī)療費11873.02元,其中有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單據、住院費用明細匯總表等相關證據證明的與治療本傷害有關的醫(yī)療費11873.02元,本院予以認定。2、原告梁青松主張誤工費15320.45元(131天×116.95元/天)過高,約定根據原告評殘時間確定為12864.5元(110天×116.95元/天)。3、原告梁青松主張護理費9472.95元[(18天×116.95元/天×2人)+(45天×116.95元/天)]過高,約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為7367.85元【(18天×116.95元×2人)+(45天-18天)×116.95元/天)】。4、原告梁青松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0元/天×18天),殘疾賠償金70454元(35227元/年×20年×10%),司法鑒定費1600元,被扶養(yǎng)人梁吉田生活費14706.7元(22060元/年×20年×10%÷3人),被扶養(yǎng)人梁××生活費17648元(22060元/年×16年×10%÷2人),精神撫慰金1000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5、原告梁青松主張其因傷就醫(yī)等支出交通費587元,因其提交的票據,部分無時間和及起止地點,部分與就醫(yī)時間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其就醫(yī)的地點等情形,其交通費酌定為300元。
原告梁青松誤工費12864.5元,護理費7367.85元,傷殘賠償金70454元,被撫養(yǎng)人梁吉田生活費14706.7元,被撫養(yǎng)人梁××生活費1764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300元計124341.05元,超出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應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1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14341.05元(124341.05元-110000元),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按責承擔10038.74元(14341.05元×70%)。原告梁青松醫(yī)療費11873.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計12233.02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醫(yī)藥費10000元的限額,應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2233.02元(12233.02元-10000元),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按責承擔1563.11元(2233.02元×70%)。上述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應當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1601.85元(10038.74元+1563.11元),該賠償款未超出其所投保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擔。
綜上,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31601.85元(110000元+10000元+11601.85元)。原告梁青松之經濟損失已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擔,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民事賠償責任免除。被告王希開已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應由原告梁青松予以返還。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31601.85元。
二、原告梁青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被告王希開人民幣7000元。
三、駁回原告梁青松對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32元、速遞費180元、鑒定費1600元計4812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支付原告梁青松訴訟費用人民幣48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未到庭質證,應當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且被告王希開、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證據一、二無異議,故對證據一、二,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三、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司法鑒定費收據1份證實:原告梁青松之傷,被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梁青松所需護理期限為45日,其所需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為此,原告梁青松支出鑒定費1600元。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對原告的評殘程序有異議,原告之傷構不成十級傷殘。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之傷構不成十級傷殘。
本院認為:被告王希開、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但其均不主張重新鑒定,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四、交通費票據48張,用于證明原告支出交通費587元。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交通費票據中有出租車票據,不予認可,交通費過高,數額由法院審核。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與事實相符,根據原告?zhèn)榇_定原告梁青松交通費300元。
證據五、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扶養(yǎng)人身份情況。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為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未顯示其兒子的相關信息,對其他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六、萊西市銘鑫源熔融石英廠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原告梁青松系該廠工作人員。
被告王希開質證稱:無異議。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稱:有異議,原告未提供勞動合同、實際發(fā)放工資證明,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17時30分許,被告王希開駕駛冀E×××××號轎車,沿G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23KM+900M處,遇原告梁青松駕駛魯Y×××××號三輪摩托車在前順行向左打方向處理情況,因被告王希開駕車未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相撞受損,原告梁青松受傷。該事故經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后認定:被告王希開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梁青松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梁青松傷后于當日被送往萊西市中醫(yī)醫(yī)院救治,被該院診斷為:左足外傷,并在該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yī)療費11873.02元。2014年3月9日原告梁青松好轉出院,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休息治療。原告梁青松住院期間被告王希開為其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梁青松之傷,被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梁青松所需護理期限為45日,其所需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為此,原告梁青松支出鑒定費1600元。庭審中原告梁青松提交48張車票,用于證明其所支出交通費587元。
被告王希開駕駛其單位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按制保險及不計免賠3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
另查明:原告梁青松系萊西市銘鑫源熔融石英廠職工,其姊妹三人,其父梁吉田,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子梁××,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案經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萊西市中醫(yī)醫(y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案,收費單據,青島九鼎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保單,當事人陳述及法庭審理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足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王希開駕駛冀E×××××號轎車,沿G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23KM+900M處,遇原告梁青松駕駛魯Y×××××號三輪摩托車在前順行向左打方向處理情況,因被告王希開駕車未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相撞受損,原告梁青松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二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被告王希開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梁青松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事故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王希開駕駛其單位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依法負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的法定義務,故對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各分項限額范圍內首先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再由被告王希開按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本案實際情況,被告王希開以承擔70%責任,原告梁青松承擔30%責任為宜。因被告王希開系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工作人員,其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所有的冀E×××××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有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為此,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標準及賠償數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定。1、原告梁青松主張醫(yī)療費11873.02元,其中有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單據、住院費用明細匯總表等相關證據證明的與治療本傷害有關的醫(yī)療費11873.02元,本院予以認定。2、原告梁青松主張誤工費15320.45元(131天×116.95元/天)過高,約定根據原告評殘時間確定為12864.5元(110天×116.95元/天)。3、原告梁青松主張護理費9472.95元[(18天×116.95元/天×2人)+(45天×116.95元/天)]過高,約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為7367.85元【(18天×116.95元×2人)+(45天-18天)×116.95元/天)】。4、原告梁青松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0元/天×18天),殘疾賠償金70454元(35227元/年×20年×10%),司法鑒定費1600元,被扶養(yǎng)人梁吉田生活費14706.7元(22060元/年×20年×10%÷3人),被扶養(yǎng)人梁××生活費17648元(22060元/年×16年×10%÷2人),精神撫慰金1000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5、原告梁青松主張其因傷就醫(yī)等支出交通費587元,因其提交的票據,部分無時間和及起止地點,部分與就醫(yī)時間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其就醫(yī)的地點等情形,其交通費酌定為300元。
原告梁青松誤工費12864.5元,護理費7367.85元,傷殘賠償金70454元,被撫養(yǎng)人梁吉田生活費14706.7元,被撫養(yǎng)人梁××生活費1764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300元計124341.05元,超出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應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1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14341.05元(124341.05元-110000元),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按責承擔10038.74元(14341.05元×70%)。原告梁青松醫(yī)療費11873.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計12233.02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醫(yī)藥費10000元的限額,應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2233.02元(12233.02元-10000元),由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按責承擔1563.11元(2233.02元×70%)。上述被告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應當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1601.85元(10038.74元+1563.11元),該賠償款未超出其所投保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擔。
綜上,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31601.85元(110000元+10000元+11601.85元)。原告梁青松之經濟損失已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擔,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民事賠償責任免除。被告王希開已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應由原告梁青松予以返還。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梁青松經濟損失131601.85元。
二、原告梁青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被告王希開人民幣7000元。
三、駁回原告梁青松對被告王希開、巨某某冀某食品廠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32元、速遞費180元、鑒定費1600元計4812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支付原告梁青松訴訟費用人民幣4812元。

審判長:趙顯秀
審判員:孟慶喜
審判員:孫云豪

書記員:李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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