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王陽
劉某某
馮亞樓(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郭云龍
原告梁某某,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陽。
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馮亞樓,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天鵝路338號科技示范樓A座14樓。
負責人李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龍,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被告劉某某的申請,追加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保定公司)為被告,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文忠、王陽,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亞樓,被告太平財險保定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云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高公交認字(2014)第2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梁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中原告梁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有:一、醫(yī)療費用59253.98元(1213.28+51660.7+6380)。雖被告方對于原告支付外購藥品與原告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但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的診斷證明中對此已明確說明,故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100元/天×29天)。三、營養(yǎng)費1450元(50元/天×29天)。結合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和實際傷情,被告應適當給付營養(yǎng)費。四、護理費11965元(40065元/年÷365天/年×109天)。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結合傷殘評定狀況,被告的護理期限確定為109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護理人員從事制造業(yè),故護理費應按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職工收入計算109天。五、交通費15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金額,二被告均認為過高,要求由法院酌定,結合原告轉(zhuǎn)院、出院、復查、鑒定等情況,本院確定為1500元。六、殘疾賠償金67740元(22580元/年×10年×30%),鑒定費2192元。原告之傷經(jīng)鑒定構成8級傷殘,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認定其為保定市群眾藝術館退休職工,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對其日常生活能力造成傷害,被告應予適當補償。綜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共計154808.98元。
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首先由太平財險保定公司在交強險各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為103397元(10000+11965+1500+67740+2192+10000);其余部分被告劉某某按70%的比例承擔,為35988.39元((154808.98-103397)×70%)。被告劉某某墊付的款項(14580元),應予扣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3397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損失21408.39元(35988.39-14580)。
三、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的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940元,原告梁某某負擔3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017元,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29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高公交認字(2014)第2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梁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中原告梁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有:一、醫(yī)療費用59253.98元(1213.28+51660.7+6380)。雖被告方對于原告支付外購藥品與原告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但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的診斷證明中對此已明確說明,故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100元/天×29天)。三、營養(yǎng)費1450元(50元/天×29天)。結合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和實際傷情,被告應適當給付營養(yǎng)費。四、護理費11965元(40065元/年÷365天/年×109天)。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結合傷殘評定狀況,被告的護理期限確定為109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護理人員從事制造業(yè),故護理費應按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職工收入計算109天。五、交通費15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金額,二被告均認為過高,要求由法院酌定,結合原告轉(zhuǎn)院、出院、復查、鑒定等情況,本院確定為1500元。六、殘疾賠償金67740元(22580元/年×10年×30%),鑒定費2192元。原告之傷經(jīng)鑒定構成8級傷殘,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認定其為保定市群眾藝術館退休職工,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對其日常生活能力造成傷害,被告應予適當補償。綜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共計154808.98元。
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首先由太平財險保定公司在交強險各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為103397元(10000+11965+1500+67740+2192+10000);其余部分被告劉某某按70%的比例承擔,為35988.39元((154808.98-103397)×70%)。被告劉某某墊付的款項(14580元),應予扣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3397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損失21408.39元(35988.39-14580)。
三、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的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940元,原告梁某某負擔3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017元,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2923元。
審判長:王艷北
審判員:葉金穎
審判員:成子飛
書記員: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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