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劉憲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劉小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劉愛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劉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法定代理人: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系劉暢之父。
以上六原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紅,河北石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孟新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華農(nóng)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館陶縣館陶鎮(zhèn)政府街工業(yè)小區(qū)中路。
負責(zé)人:李建東,任經(jīng)理職務(wù)。
原告梁連某、劉某、劉憲舉、劉小紅、劉愛民、劉暢、與被告孟某某、孟新宇、華農(nóng)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梁連某、劉某、劉憲舉、劉小紅、劉愛民、劉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梁連某、劉某、劉憲舉、劉小紅各項損失34135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劉愛民各項損失暫定60000元、賠償原告劉暢各項損失暫定20000元;具體損失待司法鑒定后重新確定。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9日19時30分左右,被告孟某某駕駛被告孟新宇所有的冀J×××××號小轎車,沿馬牛至小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小營公路9KM+985M處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劉愛民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孟某某、劉愛民、劉暢受傷,劉金會死亡的交通事故。鹽山縣公安交警大隊認(rèn)定孟某某負事故全部責(zé)任,劉愛民、劉暢、劉金會無責(zé)任。冀J×××××號小轎車于被告華農(nóng)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險。各被告至今未依法履行賠償義務(w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本案孟某某之交通肇事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公訴機關(guān)鹽山縣人民檢察院已以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因孟某某之犯罪行為造成原告梁連某、劉某、劉憲舉、劉小紅、劉愛民、劉暢等損失,各原告依法應(yīng)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并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本院刑事審判庭審理。
案件受理費3810元,退還梁連某、劉某、劉憲舉、劉小紅、劉愛民、劉暢。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 崔國星
書記員: 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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