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委托代理人楊剛峰,黑龍江龍韻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經開區(qū)南崗集中區(qū)。代表人高學榮,該公司副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郭石磊,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某訴稱,2016年8月31日19時45分許,在鐵鋒區(qū)龍北街軍分區(qū)招待所門前,崔凱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沿龍北街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行駛的梁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燃油助力車相撞,造成梁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鐵鋒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梁某與崔凱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查,崔凱駕駛的肇事車輛黑B×××××號小型轎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4,547.75元。原告梁某為支持自己的上述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梁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欲證實原告梁某的身份、年齡,原告系城鎮(zhèn)戶口。被告對該組證據(jù)不持異議。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實事實發(fā)生經過及事故責任劃分情況。被告對該份證據(jù)不持異議。3、醫(yī)療費票據(jù)五張、費用清單一份、診斷書五張、門診病歷手冊兩份、住院病案一份,欲證實原告?zhèn)?、住院天?shù)及費用支出情況。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其中含有非醫(yī)保用藥應予剔除或扣除20%醫(yī)療費用。4、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兩份,欲證實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由該二人進行護理,該二人無固定工作,護理原告期間從事行業(yè)屬服務業(yè),應參照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進行計算。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表示經被告公司多次調查取證,原告只有一人護理,被告公司認可一人護理,同意按每天80.00元標準給付護理費用。5、急救車票據(jù)一張,欲證實原告花費急救費136.00元。被告對該份證據(jù)不持異議。6、鑒定檢查費票據(jù)兩張、鑒定費票據(jù)五十張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欲證實原告花費鑒定費和鑒定檢查費共計5,113.00元,以及鑒定意見為:原告?zhèn)麣埵?、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76天需一人護理、傷后六十天需加強營養(yǎng)、內固定物取出費用5,000.00元、傷后四個月醫(yī)療終結、誤工損失日180天。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同意承擔,鑒定意見中原告誤工期限過長,請法院酌情判定。7、賠償協(xié)議一份,欲證實原告與崔凱已達成協(xié)議,約定保險公司理賠款全部歸原告所有,原告撤回對崔凱的起訴。被告對該份證據(jù)不持異議。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在本院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于原告訴請醫(yī)療費,因含非醫(yī)保用藥,被告同意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同意按每天80.00元的標準給付;二次手術費用同意按事故責任賠付50%;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同意按每天50.00元的標準給付;護理費同意按一人護理標準給付;誤工費同意按每天80.00元標準給付;殘疾賠償金請法院核實2016年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同意給付1,000.00元;對于交通費同意按原告訴請的金額給付;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不屬保險責任不同意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請法院按照責任比例依法判決。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舉證、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5、6、7,被告對該幾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對該幾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2016年8月31日19時45分許,在鐵鋒區(qū)龍北街軍分區(qū)招待所門前,崔凱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沿龍北街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行駛的原告梁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燃油助力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鋒大隊認定,原告梁某與崔凱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齊齊哈爾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共花費醫(yī)療費16,440.38元,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等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與崔凱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撤回對崔凱的起訴。另查明,崔凱駕駛的肇事車輛黑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梁某與崔凱負事故同等責任,本院認為應按照5:5的比例劃分責任為宜。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醫(yī)藥費16,440.38元,系原告治療實際花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二次手術費5,000.00元,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100.00元/天×14天=1,400.00元)、原告訴請誤工費25,858.80元(143.66元/天×180天=25,858.80元)、護理費15,788.24元(151.81元/天×14天×2人+151.81元/天×76天×1人=15,788.24元)、殘疾賠償金51,472.00元(25,736.00元/年×20年×10%=51,472.00元),上述幾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交通費178.00元(3.00元/天×14天+急救車費用136.00元=178.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營養(yǎng)費6,000.00元,鑒定意見確定營養(yǎng)期為60日,但原告計算標準過高,按50.00元/天計算較為合理,故本院支持原告營養(yǎng)費為3,000.00元;原告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因原告對于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同崔凱負同等責任,原告訴請金額過高,被告在庭審中同意給付1,000.00元,故本院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為1,000.00元。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5,858.80元、護理費15,788.24元、殘疾賠償金51,472.00元、交通費1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04,297.04元;原告超出交強險理賠限額的醫(yī)療費6,440.38元、二次手術費5,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由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本案的鑒定費5,000.00元及鑒定檢查費113.00元,因該兩項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原告?zhèn)槌潭人Ц兜谋匾?、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負擔。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梁某與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剛峰、被告某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石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梁某各項費用共計104,297.04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5,858.80元、護理費15,788.24元、殘疾賠償金51,472.00元、交通費1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04,297.04元。)二、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梁某各項費用共計7920.19元(其中:醫(yī)療費6,440.38元、二次手術費5,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5,840.38元,再乘以50%,即為7,920.1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2,717.00元,由原告負擔55.0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2,662.00元。本案鑒定費5,000.00元及鑒定檢查費113.0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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