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娟,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福才,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東興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朱平,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河市。
被告:徐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娟,黑河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正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中央街中房94號樓。
法定代表人:鄭嚇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勇,黑龍江曹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四公司)、姜某、徐子林、黑河正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億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娟、胡福才,被告姜某、徐子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娟、正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四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姜某、徐子林共同給付原告人工費252,323元及利息20,000元(2015年11月竣工,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約33個月,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利率6%計算。計算的數額高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數額,高出的部分放棄);2、被告四公司、正億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等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被告正億公司開發(fā)建設黑河市學府家園住宅小區(qū)(約12萬平方米),該工程通過招投標承包給了被告四公司,該工程實際承包人為姜某,姜某與四公司為掛靠關系,被告徐子林分包了該工程部分工程(6、12、18、19號樓)。原告受雇于被告徐子林、姜某,從事該工程抹灰工程。截止2017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為360,000元,現(xiàn)尚欠252,323元人工費沒有給付。故依法向你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姜某辯稱,梁某某是與徐子林成立的雇傭關系,與我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梁某某的欠條和手續(xù)沒有我的簽字,所以梁某某應該向徐子林要錢,不應該向我要錢。正億公司是發(fā)包方,我是實際施工人。我具體施工的是6、12、18、19號樓四棟樓整個工程的承建。我與四公司是掛靠關系,整個工程交掛靠費三十多萬元(正億公司與四公司尚未結算)。我撥付徐子林工程款一共15,000,000余元,不欠付徐子林工程款。2015年12月在工人上訪的情況下給付2,690,000元的人工費,是在勞動局的監(jiān)管下發(fā)付給工人的,必須發(fā)放到農民工手里,而且已經超額撥付給徐子林工程款了,但是我不清楚原告到底得了多少。
徐子林辯稱,該工程開發(fā)商是正億公司,承建單位是四公司,徐子林受雇于四公司,是姜某直接找到的徐子林,姜某應該是屬于掛靠四公司。徐子林在該工程中分包幾項,所以拖欠的人工費不應當由徐子林個人承擔。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數額不準確,有部分賬沒有扣除。該筆工程的工程款,正億公司及四公司沒有將工程款直接撥付到徐子林名下,為此產生的該筆訴訟爭議,原告的請求應該由其他被告承擔。原告出具的《借支單》,證實原告一共從徐子林手里領取了932,000元,2018年2月因原告到建設局上訪,是正億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107,677元,后2018年2月份徐子林在外地匯給建設局50,000元,建設局又支付給原告44,992.42元,現(xiàn)在已經超付原告工程款。
正億公司辯稱,本案所涉工程系正億公司開發(fā),由四公司承建。四公司將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姜某,姜某與徐子林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本案原告系在徐子林分包的工程內進行的施工,由于姜某拒付徐子林的工程款。據代理人了解,在建設部門的干預下正億公司代四公司和姜某向徐子林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正億公司與四公司、姜某、徐子林之間已經結算完畢,原告無權要求正億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項。因為原告與正億公司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原告要求正億公司承擔共同給付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正億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公司在答辯期未提交書面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3年7月12日正億公司與四公司簽訂《學府家園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發(fā)包方正億公司將工程承包給四公司,姜某在合同中作為四公司的代理人簽字,寫明姜某掛靠于四公司,承包了正億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學府家園6、12、13、14、16、17、18、19號樓工程(合同并未加蓋四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2015年4月27日姜某與徐子林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姜某將學府家園部分工程(6、12、18、19號樓)分包給徐子林,大清包,承包價450元每平方米??⒐ず蟀磳嶋H建筑面積結算。2015年6月9日徐子林與梁某某簽訂《抹灰工承包施工合同》,徐子林將學府家園部分工程(6、12、18、19號樓)抹灰工程承包給梁某某,承包范圍:內、外墻抹灰。該合同約定價款:徐子林按建筑面積約2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的價格承包給梁某某施工,竣工以實際面積結算。梁某某稱2015年11月施工完畢。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7月25日姜某向徐子林共支付約15,000,000元。2015年6月18日至12月30日期間梁某某向徐子林借支共1,112,000元。2017年1月8日徐子林出具《欠支單》1份,欠支人徐子林,欠梁某某工程款為360,000元(6、12、18、19號樓)。2018年1月11日黑河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管科出具的《關于用房屋解決拖欠工人工資的證明》,主要內容:“黑河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管科經過與抹灰班組長梁某某、鋼筋班組長王志、木工班組長尤云成協(xié)商,三人同意用黑河學院提供的學府家園住宅小區(qū)12號樓3單元601室、602室、4單元601室共計262.5平方米(每戶均為87.59平方米),價格按2,800元/平方米,共計735,000元。抵頂其三人班組名下工人的被拖欠全部工人工資714,785元,多出的部份金額20,215元在辦理網簽手續(xù)時返還。具體的欠薪情況如下:梁某某(抹灰)名下有工人16人,欠薪額為252,323元;尤云成(木工)名下有工人10人,欠薪額為287,154元;王志(鋼筋)名下有工人22人,欠薪額為175,308元”。后因已沒有房屋該方案未實際履行。2017年1月8日徐子林為梁某某出具《欠支單》,欠學院小區(qū)6、12、18、19號樓360,000元,《2017年8月與建設局核實學府家園工人資統(tǒng)計表》中顯示發(fā)放梁某某107,677元,后徐子林于2018年2月13日、9月10日、9月18日分別支付給梁某某2,692.42元、40,000元、2,300元,合計44,992.42元。
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要求施工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本案中,姜某、徐子林、梁某某均屬自然人,并無建設施工的相應資質,因此姜某以四公司的名義與正億公司簽訂的《學府家園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姜某與徐子林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徐子林與梁某某簽訂的《抹灰工承包施工合同》,均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上述合同均無效,鑒于梁某某施工的工程已經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故梁某某主張相應工程價款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對于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結合徐子林出具的《欠支單》及黑河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管科出具的《證明》,扣除徐子林于2月13日、9月10日、9月18日分別支付給梁某某共計44,992.42元,梁某某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207,330.58元,本院予以支持。梁某某要求給付工程款利息2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超過被告應支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正億公司明知姜某沒有施工資質同意其掛靠四公司承包工程、四公司將其資質對外出借給姜某、姜某又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徐子林,其行為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故梁某某要求四公司、姜某、正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梁某某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子林給付原告梁某某人工費207,330.58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徐子林給付原告梁某某欠款利息2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75%計算,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9月21止),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姜某、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黑河正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第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92.42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337.44元,被告徐子林負擔2,354.98元,被告姜某、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黑河正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桂玲
書記員: 王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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