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綏化市德龍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卿,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連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
法定代表人:閆化林,男,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明,黑龍江朗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梁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省連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審理過程中,梁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梁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梁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0.00元,減半收取5,400.00元,由上訴人梁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春光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于成林
書記員:唐韻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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