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1970年出生,漢族,住林甸縣四合鄉(xiā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玉佺,男,林甸縣四合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1984年出生,漢族,住林甸縣四合鄉(xiā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弘野,黑龍江龍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侯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玉佺、被告侯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弘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回侵占的16.2畝承包地;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豐田村一屯每人5.4畝,原告家三口人的承包地是16.2畝,其子侯良五年前去世,其前夫侯寶玉2016年夏季去世,原告在大慶打工,2017年回家經營16.2畝承包地時,被告侵占不給原告,為此,原告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梁某某認為侯某耕種其土地16.2畝,未得到侯某的認可,梁某某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侯某侵權的事實,侯某提交了豐田村連長書寫的豐田村委會的介紹信證明被告是替案外人付加云耕種的16.2畝土地,實際耕種人是付加云,又因豐田村的連長及村書記均參與過梁某某與侯某之間關于16.2畝土地糾紛的調解,因此,侯某提交的該份證據(jù)能夠證明侯某主張其不是實際侵權人的事實,因此,侯某不是本案的侵權人。
綜上所述,梁某某要求侯某返還16.2畝土地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不予支持。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梁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百權 審 判 員 劉春芳 人民陪審員 王海春
書記員:姜宏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