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前科
張秀明
劉某某
王某
劉軍強
原告梁前科。
委托代理人張秀明。
被告劉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劉軍強。
原告梁前科訴被告劉某某、王某、劉軍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前科及其代理人張秀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王某、劉軍強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證據(jù)一有被告劉某某、劉軍強簽字、手印,證據(jù)二上蓋有相應銀行印章,證據(jù)三上有被告王某、劉軍強簽字,三證據(jù)形式要件齊全,結(jié)合本院對被告劉軍強的詢問筆錄,各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三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質(zhì)證的權利,故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王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0月12日原告梁前科與被告劉某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劉軍強以擔保人身份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梁前科借款金額325200元;自借款之日起借款人每月12日前按8400元歸還出借人利息,剩余借款30萬元至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全部還清;逾期還款承擔日千分之六違約責任;以被告劉某某、王某名下坐落于趙縣自強路北側(cè)潤書苑住宅樓的房產(chǎn)(雙方約定該房產(chǎn)價值350000元)抵押,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抵押債權項下金額、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雙方未對該抵押物進行抵押登記。同日,被告王某書寫授權委托書1份,委托劉某某辦理其和劉某某名下趙縣自強路北側(cè)潤書苑房產(chǎn)抵押借款事宜。
2014年10月12日原告梁前科在河北銀行礦區(qū)支行向被告劉某某分三筆打款,每筆打款50000元,共計150000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梁前科在石家莊市礦區(qū)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向被告劉某某打款21600元、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礦區(qū)支行向被告劉某某打款80000元、又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銀渠道向被告劉某某打款40000元,以上共計打款291600元。原告稱被告劉某某分三次償還其利息共計25200元,分別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預留利息8400元、2014年11月12日左右償還利息8400元、2014年12月底償還利息8400元。三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
原告起訴后因無法直接向被告劉某某、王某送達法律文書,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產(chǎn)生公告費、郵寄費400元。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作出裁定書查封被告劉某某名下的位于趙縣縣城潤書苑2號樓2單元302號樓房一套(房產(chǎn)證號:趙房權證城字第××號);查封被告王某名下號牌冀A×××××汽車一輛;查封被告劉某某名下號牌冀A×××××汽車一輛。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法訂立的合同應當全面履行。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違反了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基于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依法有據(jù),被告劉某某、王某為配偶關系,且借貸關系發(fā)生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其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法律規(guī)定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shù)額認定本金并計算利息,原告在交付本金時扣除了利息8400元,原告實際交付被告劉某某借款本金為2916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應為291600元;因原告不能證明其具體損失,也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違約責任與其損失相符,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故違約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由于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應為連帶保證,故擔保人劉軍強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梁前科借款本金291600元及違約金(按照本金291600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自2015年1月1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被告劉軍強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被告劉某某、王某、劉軍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梁前科公告費、郵寄費4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26元,保全費222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證據(jù)一有被告劉某某、劉軍強簽字、手印,證據(jù)二上蓋有相應銀行印章,證據(jù)三上有被告王某、劉軍強簽字,三證據(jù)形式要件齊全,結(jié)合本院對被告劉軍強的詢問筆錄,各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三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質(zhì)證的權利,故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王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0月12日原告梁前科與被告劉某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劉軍強以擔保人身份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梁前科借款金額325200元;自借款之日起借款人每月12日前按8400元歸還出借人利息,剩余借款30萬元至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全部還清;逾期還款承擔日千分之六違約責任;以被告劉某某、王某名下坐落于趙縣自強路北側(cè)潤書苑住宅樓的房產(chǎn)(雙方約定該房產(chǎn)價值350000元)抵押,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抵押債權項下金額、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雙方未對該抵押物進行抵押登記。同日,被告王某書寫授權委托書1份,委托劉某某辦理其和劉某某名下趙縣自強路北側(cè)潤書苑房產(chǎn)抵押借款事宜。
2014年10月12日原告梁前科在河北銀行礦區(qū)支行向被告劉某某分三筆打款,每筆打款50000元,共計150000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梁前科在石家莊市礦區(qū)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向被告劉某某打款21600元、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礦區(qū)支行向被告劉某某打款80000元、又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銀渠道向被告劉某某打款40000元,以上共計打款291600元。原告稱被告劉某某分三次償還其利息共計25200元,分別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預留利息8400元、2014年11月12日左右償還利息8400元、2014年12月底償還利息8400元。三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
原告起訴后因無法直接向被告劉某某、王某送達法律文書,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產(chǎn)生公告費、郵寄費400元。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作出裁定書查封被告劉某某名下的位于趙縣縣城潤書苑2號樓2單元302號樓房一套(房產(chǎn)證號:趙房權證城字第××號);查封被告王某名下號牌冀A×××××汽車一輛;查封被告劉某某名下號牌冀A×××××汽車一輛。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法訂立的合同應當全面履行。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違反了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基于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依法有據(jù),被告劉某某、王某為配偶關系,且借貸關系發(fā)生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其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法律規(guī)定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shù)額認定本金并計算利息,原告在交付本金時扣除了利息8400元,原告實際交付被告劉某某借款本金為2916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應為291600元;因原告不能證明其具體損失,也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違約責任與其損失相符,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故違約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由于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應為連帶保證,故擔保人劉軍強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梁前科借款本金291600元及違約金(按照本金291600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自2015年1月1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被告劉軍強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被告劉某某、王某、劉軍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梁前科公告費、郵寄費4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26元,保全費222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崔利平
審判員:張麗麗
書記員:李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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