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志凌,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海江。
被告劉品紅。
被告蘇云玉。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蘇海江、劉品紅、蘇云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付志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云玉、劉品紅、蘇海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原告履行完出借義務后,被告理應按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借款,被告逾期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2.28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損失自2013年9月3日起至被告償還完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支付。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蘇海江、劉品紅、蘇云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梁某某借款人民幣22.28萬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3年9月3日起至被告償還完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四倍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42元,減半收取2321元,由被告蘇海江、劉品紅、蘇云玉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新洋
書記員:高蘭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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