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河北興灤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2018年09月27日,本院收到梁某某的起訴狀。起訴人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被告高鳳文、徐海燕償還起訴人梁某某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月息2分計算),被告繆國新、楊麗萍負連帶償還責任;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日被告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起訴人借款350000.00元,約定月息2.5分,并于當日出具借條一張,由被告繆國新、楊麗萍簽字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起訴人多次要求四被告償還借款,四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拒絕償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起訴人梁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梁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紹剛
書記員:沈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