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
巨輪(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孫智坤(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任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內(nèi)蒙古烏蘭察布市商都縣。
委托代理人:巨輪、孫智坤,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刑運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桂某的委托代理人巨輪、孫智坤,被告任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琳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桂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4259.9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任某某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無異議。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辯稱: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以及駕駛?cè)藛T駕駛證,是否合法,核實事故經(jīng)過是否具有免賠拒賠情形,在核實無誤后,對于原告的合法合理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依照事故責任比例70%予以承擔,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司不予承擔。
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桂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任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酌定原告桂某承擔15%的責任,被告任某某承擔85%的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作為任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輛所投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份額內(nèi)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即82401.22元),超出限額部分(即5470.31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依責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4649.76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賠償原告桂某共計87050.98元(82401.22元+4649.76元)。
對于被告任某某墊付款情況因不在原告訴求金額范圍內(nèi),不屬于本案受理范圍,本院不予處理,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桂某各項損失87050.98元。
二、被告任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桂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任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酌定原告桂某承擔15%的責任,被告任某某承擔85%的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作為任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輛所投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份額內(nèi)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即82401.22元),超出限額部分(即5470.31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依責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4649.76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賠償原告桂某共計87050.98元(82401.22元+4649.76元)。
對于被告任某某墊付款情況因不在原告訴求金額范圍內(nèi),不屬于本案受理范圍,本院不予處理,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桂某各項損失87050.98元。
二、被告任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王丹
書記員:劉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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