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英,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
原告桂某某與被告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洪文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魏某某系劉火焰妻子。2013年1月1日,劉火焰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桂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整,約定月利率2%。2015年1月12日,經(jīng)雙方結(jié)算,利息共計26880元,由劉火焰出具借條一份。2015年8月25日,××重,原告桂某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和劉火焰共同重新出具借條,并將原借條交予被告銷毀。2015年9月14日,劉火焰去世。2016年4月22日,被告魏某某償還借款10000元,余下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未付。后原告桂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訴如前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劉火焰向原告桂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后被告魏某某與劉火焰共同出具借條視為對借款事實的追認,應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因劉火焰已去世,故原告桂某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魏某某已償還借款10000元,雙方直接將借款本金改為4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魏某某應當向原告桂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婀鹉衬骋蟊桓嫖耗衬持Ц?013年1月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的利息26880元,本院認為利息26880元系原、被告雙方確認,且未超過年利率36%,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桂某某主張2015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魏某某向原告桂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元。
2、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桂某某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12日利息為人民幣26880元;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4月22日以本金人民幣為5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2016年4月23日以本金人民幣4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至付清為止。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60元,減半收取530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60元,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洪文
書記員:梅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