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勤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鎮(zhèn)細湖獨鑫湖景苑。法定代表人:陳克勤,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娟,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星某快速電梯有限公司(原名星某電梯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松嵐街2號?,F(xiàn)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東長路**號蘇州2.5產業(yè)園**棟。法定代表人:范泰祖,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株洲勤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勤儉地產公司)與被告星某快速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稱星某電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發(fā)生爭議后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勤儉地產公司的住所地不在鄂州市鄂城區(qū),本案不屬本院管轄,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株洲勤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豪罱?/p>
書記員::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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