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某某。
原告王某。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金明,河北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湘江南路82號。
被告劉清章。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雁峰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蒸湘北路27號。
負責人陶新華,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玉生,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二環(huán)南路186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裕華西路83號。
負責人魏丙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州機械研究所。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崇山南路81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河南分公司)。
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qū)CBD世貿大廈1號樓。
負責人陶韜,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栗某某、王某訴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劉清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鄭州機械研究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栗某某及其二原告栗某某、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金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玉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劉清章、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機械研究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栗某某、王某訴稱,2011年12月13日9時40分,被告劉清章駕駛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湘D×××××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57KM+300M處時,追尾遇前方交通堵塞等候通行由栗某某駕駛的豫E×××××號小型汽車,導致該車前移撞擊等候通行由張振軍駕駛的所有人為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冀A×××××大型普通客車和由劉重祥駕駛的所有人為鄭州機械研究所豫A×××××轎車,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和原告栗某某、乘坐人王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栗某某、王某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5醫(yī)院搶救治療,原告栗某某住院6天,花去住院費、醫(yī)療費3900余元,原告王某住院14天,花去住院費、醫(yī)療費21300余元。原告王某的豫E×××××號小型汽車報廢。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磁縣大隊認定被告劉清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無責任。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為湘D×××××(湘D×××××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為冀A×××××大型普通客車的保險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為豫A×××××轎車的保險人。故原告訴請七被告賠償原告栗某某住院費、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及賠償原告王某住院費、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等共計95000元。
被告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劉清章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辯稱,我公司沒有見到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營業(yè)證、司機體檢回執(zhí),本公司不賠;訴訟費用不承擔;其他損失應預留份額;無責車輛保險在交強險分項范圍賠付;車損評估過高;在交強險分項范圍賠付,商業(yè)三者險免賠20%,絕對免賠500元;醫(yī)療費應扣除醫(yī)療費用按照當?shù)貒一踞t(yī)療保險規(guī)定的標準及藥品目錄核定一般扣除20%。
被告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辯稱,我公司交強險在保險期內;駕駛員沒有見到資格證、駕駛證;駕駛員在事故中無責,依據(jù)交強險條例,在交強險無責分項范圍內與無責保險公司分攤責任;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被告鄭州機械研究所未到庭,書面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清章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作為無過錯方,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應駁回原告對被告鄭州機械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辯稱,在交強險無責分項范圍內與無責保險公司分攤責任;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9時40分,被告劉清章駕駛湘D×××××(湘D×××××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到京港澳高速公路457KM+300M處時,追尾遇前方交通堵塞等候通行由原告栗某某駕駛的所有人為原告王某的豫E×××××小型汽車,導致該車前移撞擊等候通行由張振軍駕駛的冀A×××××大型普通客車和由劉重祥駕駛的豫A×××××轎車,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和豫E×××××小型汽車駕駛員栗某某、乘車人王某受傷以及冀A×××××大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向順宗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冀公(高)交(邯磁)認字(2011)第1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劉清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因此確定被告劉清章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栗某某、張振軍、劉重祥、王某、向順宗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當日原告栗某某、王某均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5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栗某某傷情為胸骨骨折、左小腿軟組織挫傷,原告栗某某于2011年12月17日出院,實際住院4天,支付醫(yī)療費共計4903.92元;原告王某傷情為顱底骨折(中)、頭皮撕脫傷、頭皮挫裂傷、右耳廓多發(fā)挫裂傷、上頜骨骨折、鼻骨骨折、雙肺挫裂傷、左腓骨下段骨折,并出具絕對臥床休息,加強營養(yǎng)等醫(yī)囑。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26日出院,實際住院13天,支付醫(yī)療費共計24936.47元。2012年4月25日,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一處;2、王某的護理期限為90天,人數(shù)為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3、王某的營養(yǎng)期為90日。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原告王某因就醫(yī)及出院所產生的交通費用共計150元。原告王某所有的豫E×××××小型汽車在此次事故中受損,經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書評估,車輛損失為23000元。
另查明,原告栗某某住院期間由蔡凱凱護理,原告栗某某及護理人蔡凱凱為農業(yè)戶口。原告王某及其家人均為農業(yè)戶口,父親王來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故發(fā)生時63歲,母親張麥英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故發(fā)生時64歲,原告王某父母共生育有兩個兒子,長子為原告王某,次子王曉國,均已成年。原告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兒子王裕廳,事故發(fā)生時16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女兒王瑜,事故發(fā)生時6歲。原告王某住院期間由母親張麥英、妻子郝愛霞護理。
又查明,湘D×××××(湘D×××××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為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該主、掛車在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處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輛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均為50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并在特種車保險特別約定中約定每案絕對免賠500元。冀A×××××大型普通客車車主為被告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豫A×××××轎車車主為被告鄭州機械研究所,該車在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其中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上述所投保險種均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書、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jù)、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公估報告書、保險單據(jù)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又查,2012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120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4711元,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為12825元,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
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及保險公估報告書均系鑒定評估人員采用專業(yè)知識對人身或車輛損失的情況在合理鑒定評估下的基礎上所得出的客觀結論,結論客觀真實,合法有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人保河北分公司、平安河南分公司均對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公估報告書有異議,經法庭釋明可申請重新鑒定后,三被告均不再申請重新鑒定,且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栗某某實際住院4天,支付醫(yī)療費共計4903.92元,對此原告栗某某提交住院病歷及住院票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其醫(yī)療費用及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50元/天×4天)予以認可,原告栗某某住院期間由蔡凱凱護理,原告栗某某及護理人蔡凱凱為農業(yè)戶口,故本院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栗某某誤工費為140.5元(12825元÷365天×4天),護理費為140.5元(12825元÷365天×4天),而在住院病歷及醫(yī)囑中均無加強營養(yǎng)等內容,故本院對其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栗某某損失為5384.92元。
原告王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24936.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50元(50元/天×13天);3、綜合原告王某傷殘情況、相關醫(yī)囑及鑒定意見,營養(yǎng)費按每日20元計算90天,為1800元;4、誤工費4708.4元(12825元÷365天×134天)。原告王某為農業(yè)戶口,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天數(shù)自住院之日(2011年12月13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2012年4月24日);5、護理費3619.1元(12825元÷365天×2人×13天+12825元÷365天×1人×77天)。原告王某住院期間由母親張麥英、妻子郝愛霞護理,母親張麥英、妻子郝愛霞均為農業(yè)戶口,參照鑒定意見書,出院后按一人護理77天計算;6、殘疾賠償金14240元(7120元×20年×10%)。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凹壱惶?,事故發(fā)生時原告39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7、鑒定費2000元;8、交通費15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70.85元(4711元×17年×10%÷2+4711元×16年×10%÷2+4711元×2年×10%÷2+4711元×12年×10%÷2)。原告王某及其家人均為農業(yè)戶口,父親事故發(fā)生時63歲,母親事故發(fā)生時64歲,原告王某父母共生育有兩個兒子。原告王某兒子王裕廳事故發(fā)生時16歲,女兒王瑜事故發(fā)生時6歲;10、考慮到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當?shù)仄骄钏郊熬駛Τ潭鹊纫蛩?,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11、車輛損失23000元。綜上原告損失合計為89174.82元,對此原告提供了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且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本案事故中,公安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因果關系,認定被告劉清章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栗某某、王某、張振軍、劉重祥無責任,該事故認定結論客觀真實,合法有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湘D×××××(湘D×××××掛)重型半掛牽引主、掛車在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2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2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0元。兩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均為500000元(免賠率20%,絕對免賠500元)。冀A×××××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交強險,豫A×××××轎車在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兩份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均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均為100元。故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比例為20:1:1。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二原告損失應首先由交強險在各自分項限額內按比例承擔,故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人保河北分公司、平安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242000元(220000元+11000元+11000元)內賠償原告栗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共計281元及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788.35元,即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255元(20/22×281元),賠償原告王某損失35262元(20/22×38788.35元);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及平安河南分公司分別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13元(1/22×281元),分別賠償原告王某損失1763元(1/22×38788.35元)。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人保河北分公司、平安河南分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22000元(20000元+1000元+1000元)內賠償原告栗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5103.92元及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7386.47元,即原告栗某某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共可獲賠3456元(5103.92元/32490.39元×22000元),原告王某共可獲賠18544元(27386.47元/32490.39元×22000元),因此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3142元(20/22×3456元),賠償原告王某損失16858元(20/22×18544元),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及平安河南分公司分別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157元(1/22×3456元),賠償原告王某損失843元(1/22×18544元)。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人保河北分公司、平安河南分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4200元(4000元+100元+100元)內賠償原告王某車損23000元,即原告王某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共可獲賠4200元。
綜上,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3397元,賠償原告王某56120元;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和平安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分別應賠償原告栗某某損失170元、賠償原告王某2706元。鑒于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不足以賠償原告栗某某、王某全部損失,故原告栗某某剩余損失1647.92元(5103.92元-3456元)及原告王某剩余損失27642.47元(27386.47元-18544元+23000元-4200元)應由被告人保雁峰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下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比例承擔,又因兩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均為500000元,免賠率為20%,每案絕對免賠500元,故原告栗某某在商業(yè)三者險下可獲賠818.34元(1647.92元×80%-500元),原告王某在商業(yè)三者險下可獲賠21614元(27642.47元×80%-500元)。原告栗某某其余部分損失829.58元(1647.92元-818.34元)及原告王某其余部分損失6028.47元(27642.47元-21614元)應由侵權人被告劉清章及車輛所有人被告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作為無責方車主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機械研究所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賠償原告栗某某誤工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397元,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等共計5612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賠償原告栗某某誤工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等共計2706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賠償原告栗某某誤工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等共計2706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栗某某剩余損失818.34元,賠償原告王某剩余損失21614元;
五、被告劉清章、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栗某某其余部分損失829.58元,共同賠償原告王某其余部分損失6028.47元;
六、被告冀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機械研究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原告栗某某、王某承擔1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雁峰支公司承擔187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分別承擔66元,被告劉清章、衡陽市中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崔有葉
審判員 王偉
代理審判員 馬超山
書記員: 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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