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永志,男,1985年5月21日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灤南縣。委托代理人:賈小建,唐山市灤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瑞金北路136號中國華融大廈一層。負責人:王益錕,職務經理。委托代理人:王艷玲,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柴永志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柴永志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柴永志撤訴。案件受理費3,890.0元,減半收取計1,945.0元。
審判員 張 鵬
書記員:李津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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