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又名柴某),女,住黑龍江省賓縣賓州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柳繼忠,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又名張某),男,住黑龍江省賓縣寧遠鎮(zhèn)。
原告柴某與被告張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繼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柴某訴稱,判令被告支付其養(yǎng)老費5,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未出庭,無答辯。
原告柴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是:
協(xié)議書一張,用以證明被告張某(張某)欠原告2016年度的養(yǎng)老費5,000.00元。
被告張某未出庭,未質證。
獨任審判員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分析與認定,原告的證據未經被告張某質證,而且該證據證明不了原告的主張合法,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以及被告父親張某某達成書面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被告每年給付原告和其父親張某某養(yǎng)老費10,000.00元,至原去世?,F(xiàn)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其養(yǎng)老費5,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柴某與被告張某之間簽訂養(yǎng)老“協(xié)議書”時,原告柴某與被告張某父親張某某并未登記結婚,系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且原告與被告父親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間贍養(yǎng)與被贍養(yǎng)法律關系,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柴某的要求被告給付其養(yǎng)老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憲
書記員: 曹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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