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趙某,又名趙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系趙某父親。被告:趙某,又名趙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西演鎮(zhèn)東趙堡村四區(qū)**號,現(xiàn)住高陽縣。
原告柴某與被告趙某、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柴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被告趙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憲、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柴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返還借款本金110800元;2、給付利息1627元:按本金100000元、年息10.8%計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為止的利息為1627元;3、給付借款本金80800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為止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按年息10.8%計算為1195元;4、給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為止的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按年息10%計算為25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二被告合伙經(jīng)營毛巾及棉紗攤期間,先后向原告借款兩筆:1、2008年10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為每年10800元(即年息10.8%),每年10月1日結(jié)息,有趙某所寫借款證明。經(jīng)二被告協(xié)商,該10萬元借款由原告存入被告趙蕾的丈夫孟慶龍卡號為04×××94工商銀行賬戶。2、2012年3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約定其中70000元每年利息為7000元(即年息10%),其中50000元每年利息為5400元(即年息10.8%),有借據(jù)為證。雙方口頭約定每年3月10日給付利息。另2004年1月1日二被告的父親趙文獻向原告父親柴增福(2005年去世)借款6萬元,有借據(jù)為證。上述三筆借款一直由二被告出面給付原告利息或償還本金。關(guān)于上述10萬元借款,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二被告付清了。到2017年10月1日又該給付利息的時候,被告遲遲不給,經(jīng)多次催要,2017年11月25日二被告通過趙某妻子陳靜ATM機轉(zhuǎn)賬給付3萬元,其中10800元用于給付10萬元借款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間的利息,剩余19200元用于歸還借款本金,這樣此筆借款本金還剩80800元。關(guān)于上述12萬元借款,2016年3月10日前的利息已經(jīng)付清。2016年4月4日二被告通過趙某的妻子陳靜給付現(xiàn)金50000元,說是先還50000元借款本金。2016年12月29日,二被告通過蔣同慧賬戶向我轉(zhuǎn)賬85000元,雙方商議該85000元分兩部分,其中一部分44320元用于給付趙文獻向原告父親柴增福所借6萬元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另一部分40680元用于歸還被告向我所借120000元中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其中40000元歸還本金,680元用于支付利息。也就是說到2016年12月29日,被告此筆12萬元借款本金還有30000元沒有還。2017年3月10日被告沒有按時給付此筆借款利息,經(jīng)多次催要,2017年4月18日二被告通過趙某妻子陳靜的微信向我轉(zhuǎn)賬5240元,該5240元加上上述680元共計5920元用于付清此筆借款2017年3月10日前的利息。后原告因急需用錢,要求二被告返還剩余借款本金110800元并付清至還款之日所欠利息,經(jīng)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沒有給付。被告趙某辯稱,款數(shù)承認,總計共28萬元,還了16萬元,一個5萬元,一個8萬元,一個3萬元,自2016年借款10萬元的利息就不再支付了,廠子停產(chǎn)后,就說不給這筆利息了,對方也同意。認可欠原告10萬元,加上利息11萬多。被告趙某辯稱,趙某2008年10月1日借的10萬元錢我不知道,賬戶用的是我老公的賬戶,2012年3月10日借12萬元的條是我經(jīng)手,因為當(dāng)時趙某沒在家,原告讓我重新寫的條,寫上了我的名字。我和趙某是2014年底分的家,賬由趙某還。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提交2008年9月30日戶名為孟慶龍的個人業(yè)務(wù)憑證一張;2008年10月1日趙某出具的名為證明實為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證明2008年10月1日借貸柴某款拾萬元正,年息共計壹萬零捌百元正,每年10月1日結(jié)息貸款人趙某2008.10.1號”,為了證實二被告合伙經(jīng)營毛巾期間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年息10800元。原告稱2017年10月25日被告方通過陳靜轉(zhuǎn)賬3萬元,雙方商定其中10800用于給付10萬元借款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利息,剩余為償還本金。被告趙某稱2008年10月1日的證明是其哥哥趙某寫的,工商銀行業(yè)務(wù)憑證是孟慶龍的賬戶,是趙某和蔣同慧合伙賣紗用的孟慶龍賬戶。被告趙某稱賬肯定還,但是現(xiàn)在不能一下還清,認可本金10萬及利息,2017年11月25日償還的3萬元認為不是還的利息,是還的本金,當(dāng)時雙方口頭協(xié)商原告不要利息。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趙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年息10800元,但無法證實上述借款為被告趙某和趙某合伙經(jīng)營毛巾期間的共同借款。原告提交2012年3月10日趙某、趙蕾出具的借據(jù)一張,內(nèi)容為:“借據(jù)今借柴某款拾貳萬元整息共計壹萬貳仟肆佰元整(12400元),其中柒萬息每年7000元(1000元)伍萬息每年伍仟肆佰元整(1080元)”,原告稱二被告于2016年4月4日通過趙某妻子陳靜還款5萬元本金,2016年12月9日通過蔣同慧轉(zhuǎn)賬85000元,其中還本金4萬元,上述12萬元還有3萬元本金未還。被告趙某承認2012年3月10日借據(jù)屬實,是其所寫,但是不應(yīng)由其償還,應(yīng)由趙某償還,因為是其經(jīng)手,所以寫上其名字。被告趙某稱賬會還,但是不能一下還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趙某、趙蕾向原告借款12萬元,其中7萬元年息7000元,其中5萬元年息5400元。本院認為,2008年10月1日被告趙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為年息10800元,后被告償還30000元,其中10800元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利息,剩余19200元償還的為本金,被告雖稱雙方協(xié)商原告稱不要利息,償還的均為本金,但是無證據(jù)證實,故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定上述30000元先償還利息10800元,剩余19200元償還本金,故上述100000元借款,被告趙某尚需償還本金80800元及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012年3月10日被告趙某、趙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后被告方先后償還90000元,故被告趙某、趙某尚需償還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因原告主張利息按照年利率10%自2017年3月10日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且二被告對利息計算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此部分主張的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給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80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1月25日的利息為1627元;自2017年11月26日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計算);二、被告趙某、趙某給付原告柴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計算)。上述一、二項內(nèi)容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622元,減半收取計1311元,由被告趙某、趙某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曉萍
書記員: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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