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曙光(柳樹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臨漳縣。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
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廣武,北京東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柳曙光與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曙光、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廣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柳曙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兩個被告給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6月1日,郭某某因生意資金緊張借柳曙光200000元,沒有書面約定借款利息和期限,2012年春節(jié)歸還過50000元(分兩次歸還,一次20000元,一次30000元)后經(jīng)柳曙光多次催要,郭某某沒有給付剩余150000借款。
郭某某辯稱:不認可與柳曙光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柳曙光持有的借條雙方之間沒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只是柳曙光出資的證明,并非如柳曙光在訴狀中所說的郭某某資金緊張,而是柳曙光與郭某某合伙承包工程,柳曙光支付保證金,作為合伙的出資,為證明柳曙光的合伙身份,郭某某向柳曙光出具了借條,不能作為柳曙光要求返還15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郭某某在事后返還了柳曙光5萬元,并非是還款,而是雙方根據(jù)合伙初步結(jié)算應該退還柳曙光的出資款,出資款返還后,為了追回出資款和支付聘用人員的工資,實際合伙出資花銷有33萬余元,柳曙光還要退還郭某某兩萬余元。
李某某辯稱:兩被告雖然是夫妻關系,但李某某并不知道借款事實,該款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柳曙光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2011年6月2日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柳樹光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借款人郭某某,2011年6月2日?!?br/>2、2011年6月1日200000元匯款憑證。證明200000元是通過工商銀行轉(zhuǎn)過去的,郭某某讓轉(zhuǎn)給高某的;
3、2014年5月5日,郭某某在北京××南彩鎮(zhèn)的筆錄復印件一份,證明郭某某說是借的錢被騙了;
4、2016年4月12日高某詢問筆錄一份;
5、2017年10月24日賀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郭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郭某某質(zhì)證:借據(jù)是郭某某寫的,但是郭某某為了證明原告的出資身份寫的,名義上是借款,實際是出資款,因為當時承包合同上都是郭某某一個人簽名,所以才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對銀行轉(zhuǎn)賬記錄沒有異議,對南彩鎮(zhèn)的筆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借款關系;對高某的詢問筆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認可證明目的。
郭某某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支出筆錄本,最后一句話是原告所寫,證明原被告之間是合伙關系,證明被告的出資情況;2、證人王和群和高某證人證言,王和群是兩方共同聘請的項目經(jīng)理,證明簽合同和打款、寫借條,證明20萬元是原告的出資款;3、北京市建筑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4、廣東金輝華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收據(jù);5、河北鴻華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雙方掛靠河北鴻華公司和廣東金輝公司的事實,押金為雙方出資,由原告以被告的名義直接支付發(fā)包方,證明原告的20萬元是出資不是借款,證明原被告的合伙關系6、海淀區(qū)法院審查材料通知書;7、訴訟費票據(jù);兩份證據(jù)證明原被告雙方合伙被騙了,被告報了案。
柳曙光質(zhì)證:開銷本的9242元(系大寫)另加95元是柳曙光寫的,但不能證明柳曙光是合伙人。是郭某某怕我不放心借給他錢讓我當會計寫的;其他證據(jù)和本案沒有關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6月1日,郭某某借柳曙光200000元,沒有書面約定借款利息和期限,柳曙光妻子冀海珍于2011年6月1日轉(zhuǎn)賬給郭某某指定的收款人高某200000元。2016年6月2日,郭某某給柳曙光出具,今借到柳樹光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借據(jù)一份。2012年春節(jié)郭某某分兩次還柳曙光借款50000元。另查明,柳樹光與柳曙光系同一人,郭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有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郭某某向柳曙光借款200000元,柳曙光交付郭某某現(xiàn)金200000元,郭某某收到借款并向柳曙光出具了借據(jù),郭某某已還柳曙光借款50000元,雙方形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柳曙光要求郭某某償還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柳曙光要求郭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即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郭某某主張200000元系由柳曙光支付的兩人合伙承包工程保證金。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故對郭某某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柳曙光要求李某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因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某與郭某某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李某某辯稱借款事情自己不知情,該款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柳曙光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即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繳納1650元,由被告郭某某和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朝博
書記員:李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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