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徐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蘇省昆山市。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曉生,湖北省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吳軍。
委托代理人:費雪峰,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柯某某、徐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柯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柯某某、徐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柯某某、徐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361元,減半收取680.50元,由原告柯某某、徐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紅兵 審 判 員 金楚才 人民陪審員 周忠磊
書記員:楊小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