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洪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玉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魏娟,湖北云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柯某與被告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柯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柯某撤回起訴。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元(已免),郵寄送達費用46元,由原告柯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 王瑞生
書記員: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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