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大慶市分行
賀春龍(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
龐某某
張正超(黑龍江金諾律師事務所)
金某
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住所地某區(qū)東風新村熱源街3號。
負責人王某某,系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賀春龍,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正超,黑龍江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以下簡稱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金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賀春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龐某某、金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正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訴稱,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分別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用途分別為增加新產品、開分廠、進貨;借款年利率為13.5%,逾期利率為17.55%;還款方式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給被告龐某某、金某、呂忠付、張海峰分別放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
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金某、呂忠付、張海峰、李曼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呂忠付為聯保小組牽頭人,任一成員自愿為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后被告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均未按約還款,經催促,呂忠付、張海峰已還完貸款,被告龐某某一直未還款,截至2016年4月26日,龐某某拖欠欠款本息合計為112026.83元。
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龐某某及其配偶金某給付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貸款本息112026.8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龐某某、金某辯稱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訴訟請求的事實、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原告郵政儲蓄銀行事實理由稱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給二被告分別放款十萬元,實際上二被告一共收到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放款十萬元,二被告在2016年5月8日還款2000元,在2016年6月16日還款5000元,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應該明確二被告欠款本金及利息的確定數額以及利息按照什么時間和利率計算,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起訴的金額是否包括二被告作為連帶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如果其他保證人呂忠付、張海峰已經全部還清所有的保證金額,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二被告不應該再償還款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已明確借款期限為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起訴要求二被告還款的訴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在2016年7月8日二被告沒有還款,按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郵政儲蓄銀行作為適格的主體要求二被告還款,(龐某某補充)2015年7月8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我自己簽訂的,該款項用于我個人開銷,當時被告金某一直在外。
(金某補充)我沒有花銷該筆款項,2015年7月8日至今我一直在外地。
本案在庭審中,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舉證如下:
證據一、《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證明原告郵政儲蓄銀行分別與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于2015年7月8日簽訂《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均借款10萬元,貸款用途為增加新產品;借款年利率為13.5%;還款方式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份合同系被告龐某某簽訂,沒有被告金某的簽字。
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證明原告郵政儲蓄銀行分別與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及三人的配偶于2015年7月8日簽訂《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推選呂忠付為聯保小組牽頭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均簽字確認。
龐某某、張海峰二人的配偶對聯保小組成員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及原告郵政儲蓄銀行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無異議。
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三、個人貸款(手工)借據復印件一份、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證明2015年7月8日,被告龐某某借款10萬元,期限為1年,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年利率為13.5%,逾期利率為17.55%。
同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放款10萬元給被告龐某某。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對真實性沒有異議,該份證據的實際借款人為被告龐某某。
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四、被告龐某某、金某的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龐某某與金某的夫妻關系。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無異議。
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五、貸款結清試算單兩份,證明呂忠付、張海峰還完貸款本息,龐某某一直未還款,截止至2016年4月26日起訴立案時,被告龐某某與金某拖欠貸款本息合計為112026.83元。
立案后,又還款7000元,至2016年9月5日,尚欠貸款本金93000元、利息10436.42元、罰息6241.46元,本息合計109677.88元。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無異議。
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六、逾期催收通知書復印件及催收現場照片復印件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證明原告郵政儲蓄銀行一直向被告龐某某及其配偶金某催收清欠貸款。
被告龐某某、金某質證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郵政儲蓄銀行在其所說的期限內向二被告追繳過欠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至2016年7月8日止,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應該在2016年7月8日后向二被告主張還款。
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案在舉證期限內,被告龐某某、金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依據上述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可確認本案法律事實為:
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分別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用途分別為增加新產品、開分廠、進貨;借款年利率為13.5%,逾期利率為17.55%;還款方式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給被告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分別放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
2015年7月8日,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金某、呂忠付、張海峰、李曼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呂忠付為聯保小組牽頭人,任一成員自愿為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后被告龐某某、呂忠付、張海峰均未按約還款,經催促,呂忠付、張海峰已還完貸款,被告龐某某一直未還款,截止至2016年4月26日起訴立案時,被告龐某某與金某拖欠貸款本息合計為112026.83元。
立案后,被告龐某某、金某又還款7000元,至2016年9月5日,尚欠貸款本金93000元、利息10436.42元、罰息6241.46元,本息合計109677.88元。
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龐某某及其配偶金某給付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貸款本息109677.88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生效,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龐某某提供借款,被告龐某某應當按照《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約定的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進行還款,因被告龐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要求被告龐某某償還借款本息109677.88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與被告龐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金某在2015年7月8日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中,推選呂忠付為聯保小組牽頭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在協議書中簽字確認,對聯保小組成員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金某與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成立并生效,且該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期間為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要求被告金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 ?、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借款本金93000元、利息10436.42元、罰息6241.46元,本息共計109677.88元;被告金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1元,由被告龐某某、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龐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生效,原告郵政儲蓄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龐某某提供借款,被告龐某某應當按照《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約定的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進行還款,因被告龐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要求被告龐某某償還借款本息109677.88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與被告龐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金某在2015年7月8日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中,推選呂忠付為聯保小組牽頭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在協議書中簽字確認,對聯保小組成員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金某與原告郵政儲蓄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成立并生效,且該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期間為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故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要求被告金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 ?、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某公司大慶市分行借款本金93000元、利息10436.42元、罰息6241.46元,本息共計109677.88元;被告金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1元,由被告龐某某、金某負擔。
審判長:周蘋蘋
審判員:姜海濤
審判員:韓洪波
書記員: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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