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樺川房地產(chǎn)管理局職工,現(xiàn)住樺川縣。
訴訟委托代理人:靳力紅,女,系樺川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黑龍江省樺川縣。
原告柏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柏某某及其訴訟委托代理人靳力紅、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在庭審時無故中途退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約定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以其女婿李華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在原告處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為二個月(既至2016年2月10日)如不能按期還款,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樺川縣悅來鎮(zhèn)臨江街被告所有的房屋產(chǎn)權證號為:樺川房權證字第19480號磚木結構兩處住宅抵債給原告,互不找差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未還,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柏某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借貸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款行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被告王某及案外人汪佰芹、李華三人共同在原告柏某某處借款20萬元,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義務,被告理應在約定的還款時間積極全面履行還款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原、被告雙方在借款時約定的月利率3%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原告自愿調(diào)整為月利率2%,是在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之內(nèi),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柏某某借款本金共計20萬元;
二、被告王某給付原告柏某某本金20萬元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還款之日月利率2%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5元,原告負擔195元,被告負擔2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焱火
書記員:劉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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