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棗陽市財政局。住所地:棗陽市書院街18號。
法定代表人汪武斌,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孫虎,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棗陽市潤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寺沙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陳邦虎,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北路1棟。
法定代表人張承明,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棗陽市財政局與被告棗陽市潤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棗陽市財政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將被告棗陽市潤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120萬元予以凍結,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棗陽市財政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告棗陽市潤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120萬元予以凍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黎虎
書記員: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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