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住所地棗陽市順城路95號。
法定代表人:曹中強,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治強、孫虎,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住棗陽市。系蘭安高之妻。
被告:藍某云,女,住棗陽市。系蘭安高之女。
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與被告陳某某、藍某云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棗陽市第一中學負擔。
審判員 陳曉冰
書記員:沈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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