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
孔令志
彭志軍(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朱安定
原告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義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志,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志軍,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居民。
被告朱安定,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朱安定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朱安定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對張某某、朱安定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3400元,減半收取16700元,由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對張某某、朱安定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3400元,減半收取16700元,由棗陽市互邦制衣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肖利軍
審判員:馬云啟
審判員:代方成
書記員: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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