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葛洲壩佳鴻物業(yè)有限公司退休職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葛洲壩集團機電建設有限公司退休職工,住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宜昌市伍家口腔門診醫(yī)生,住宜昌市西陵區(qū)。系被告林某某兒媳,特別授權。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林某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
審判員 牟立萍
書記員: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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