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林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人義務,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逾期償還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quán)力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及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玉軍 人民陪審員 李方林 人民陪審員 王 歡
書記員:高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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