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肇要檢一部刑訴〔2020〕Z66號
被告人林永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28211970********,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肇慶市高要區(qū)**鎮(zhèn)**居委會**路**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7年5月24日刑滿釋放;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6月22日刑滿釋放;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永南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永南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時許,被告人林永南帶備自制六角匙去到金利鎮(zhèn)材料街萬景公寓二樓停車庫,趁無人之機,用自制六角匙撬開車頭鎖,將被害人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黑色上馬牌電動車(價值3515元)盜走。
被告人林永南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林永南的供述和辯解;4.指認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永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永南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陽繼鋒
檢察官助理:梁森蘭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永南現(xiàn)押于肇慶市高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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