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吳俊生
趙某某
張建平(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任國民(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原告林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吳俊生。
被告趙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建平,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國民,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林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林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春魁
審判員:王金海
審判員:劉佳佳
書記員:張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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