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個體經營戶,住仙桃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成文,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退休職工,住潛江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彬,湖北晨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王某某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損失的計算標準為每月5萬元)。如果經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認定本案租賃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則訴訟請求為:1.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王某某向林某返還押金1萬元及預收的租金15000元;3.判令王某某向林某賠償裝修損失30萬元;4.判令王某某向林某賠償搬遷、臨時安置及停水停電損失60萬元,第2、3、4項合計92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3日,林某與李丕明簽訂《出租合同》。2016年11月14日,因李丕明去世,王某某與林某協(xié)商一致后,由王某某出具補充協(xié)議,載明將租賃期限延長一年,即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如政府不拆遷,房屋繼續(xù)租給林某經營。該補充協(xié)議是對原合同租賃期限的變更,林某在該補充協(xié)議右下角捺有手印,應與簽字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王某某作出單方意思表示,該表示完成即生效。該補充協(xié)議載明,如合同期內拆遷由政府賠償,由政府履行合約責任。該內容雖對政府設定義務,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于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涉案房屋被潛江市人民政府納入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計劃,但未明確具體拆遷時間,王某某也未舉證證明該房屋不能繼續(xù)經營。王某某簽訂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一種形式,王某某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王某某違約停水停電,造成林某損失,林某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H绻嗣穹ㄔ翰槊?,涉案房屋即將全部拆遷,《出租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實際履行不能,二審法院應向林某釋明,林某則可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王某某向林某送達通知的時間是2017年8月26日。王某某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林某涉案房屋征收的事實,且沒有退還林某預交的租金,亦未協(xié)商解除合同事宜,導致林某未及時做出應對措施,造成貨物積壓,損失擴大。此外,王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將涉案房屋產權證移交給潛江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但王某某于2017年9月3日就對涉案房屋斷水斷電,導致林某無法正常經營,營業(yè)額大幅下降。一審法院直接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對林某的損失未處理錯誤。王某某辯稱,1.林某的上訴請求超出一審的訴訟請求范圍,王某某對林某超出一審訴訟請求的部分拒絕答辯。2.林某與王某某之間的租賃關系因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已于2017年8月30日終止,無繼續(xù)履行的依據(jù)。王某某在合同屆滿后按照棚戶區(qū)改造的有關要求向市棚改辦和有關部門交出房屋的鑰匙及名下房屋的管理權限。林某所稱的切斷水電供應的行為并非王某某所為,王某某沒有恢復水電的義務。3.林某所稱的損失是林某強占租賃房屋的個人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該損失的證據(jù)系林某自行提供,沒有經王某某認可,故計算該損失的證據(jù)不具有真實性,無法反映真實的營業(yè)情況及獲利情況。4.涉案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背景是林某長期拖欠租金,林某聲稱如果王某某不寫該補充協(xié)議就不繳納租金,王某某系被迫書寫的該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對王某某不具有約束力。該補充協(xié)議是在一個特定的環(huán)境做出的附條件意向性意見,如條件不成就,則該補充協(xié)議無法實現(xiàn)。該補充協(xié)議載明的內容是當事人之間不能自行約定的政府承擔賠償義務的內容。林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王某某繼續(xù)履行林某、王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二、判令王某某排除妨礙,恢復林某水電供應;三、判令王某某賠償對林某造成的損失50000元(暫計一個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7月3日,林某與王某某的丈夫李丕明(已故)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某將其所有的位于潛江市園林辦事處建設街81號房屋出租給林某經營服裝,租賃期限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租金為第一年80000元、第二年90000元、第三年100000元、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各漲5000元,每年租金,林某應提前一至兩個月前付清;同時約定,林某在合同經營期限內,若遇到國家政策改變,如拆遷,其裝修損失的賠償款,林某、王某某雙方按1:9分成,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王某某將該房屋交付林某經營服裝。截至2017年7月,王某某所有的房屋(該出租屋)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被潛江市人民政府納入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計劃。王某某于2017年5月1日,書面通知林某,要求林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搬出。2017年8月5日,王某某與潛江市交通運輸局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2017年9月20日,王某某已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并將其所有的房屋產權證移交給潛江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林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林某與王某某丈夫李丕明(已故)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已于2017年8月31日屆滿,林某仍在該房屋經營服裝至今。一審法院認為,林某與王某某丈夫李丕明(已故)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林某、王某某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王某某依約將房屋交付林某使用,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2017年5月1日,王某某書面通知林某,該租賃房屋已被政府納入棚戶區(qū)改造范圍,要求林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從出租屋搬出。2017年8月5日,王某某與潛江市交通運輸局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2017年9月20日,王某某已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并將該房屋產權證移交給潛江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王某某不再對該房屋享有處置權和管理權。2017年10月26日,林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王某某繼續(xù)履行合同、排除妨礙、恢復水電供應、賠償林某損失50000元(暫計一個月)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016年11月14日,林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不具備合同的形式要件,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王某某的辯解理由與一審法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林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林某所舉的中國工商銀行的電子回單一份,具有真實性,可以證明林某于2016年9月3日向王某某轉款2萬元,本院予以采信。林某所舉的2017年8月26日林某店子監(jiān)控截圖,因與王某某陳述的由其兒子將通知送給林某的內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所舉的潛江市交通運輸局文件一組,具有真實性,可以證明涉案房屋被潛江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于2014年12月17日鑒定為C級危房,已被納入2017年棚戶區(qū)改造計劃,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所舉的照片十張及通知一份,可以證明潛江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于2017年9月30日發(fā)出通知,林某已知道涉案房屋將被拆遷,本院予以采信。二審查明,2014年12月17日,涉案房屋被潛江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鑒定為C級危房。2016年11月14日,王某某應林某的要求向林某出具補充協(xié)議一份,載明涉案房屋租期為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8月底,如政府不拆,繼續(xù)給林某經營,如合同期拆,由政府賠償,由政府履行責任。另查明,2016年9月3日,林某向王某某轉賬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2萬元。2016年11月14日,王某某向林某出具收到2016年至2017年房租4萬元。2017年1月7日,王某某向林某出具收條,載明收到現(xiàn)金2萬元,另外轉賬2萬元。2017年1月27日,王某某向林某出具收條,載明收到林某轉賬2萬元,是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租金。2017年8月26日,王某某書面通知林某,要求林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搬出涉案房屋。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林某與王某某的丈夫李丕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雙方已經履行完畢。林某主張繼續(xù)履行的是王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林某出具的補充協(xié)議。因涉案房屋在王某某出具補充協(xié)議之前,已被潛江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鑒定為C級危房,應停止使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倒塌風險。林某將該房屋用于經營服裝,如果確認該補充協(xié)議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該補充協(xié)議,將置不特定消費者于危險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認定該補充協(xié)議無效。王某某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4日、2017年1月7日、2017年1月27日分別收到林某支付的租金2萬元、4萬元、4萬元、2萬元。林某共向王某某交納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12萬元,因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為105000元,故林某預付了2017年9月1日之后的租金1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涉案補充協(xié)議無效后,王某某因該補充協(xié)議取得的租金15000元應返還給林某。林某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向王某某支付過押金,故本院對林某要求返還押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某應林某的要求出具的補充協(xié)議載明的租期為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8月底,但涉案補充協(xié)議無效,且王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書面通知林某,要求林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搬出涉案房屋。林某在此之后,自行占有涉案房屋造成的損失與王某某無關。故林某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林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林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21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林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成文,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撤銷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2143號民事判決;二、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林某返還租金15000元;三、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林某負擔367.50元,王某某負擔157.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林某負擔735元,王某某負擔31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 張茂書記員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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