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極云機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唐欣康,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激揚,上海顧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茂訊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王某某,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原告極云機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茂訊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浦雪明獨任審判。因無法向被告上海茂訊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直接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依法應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應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錢??江
書記員: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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