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東鎮(zhèn)大路。
法定代表人:張士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華,男,1969年9月7日生,漢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郭縣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哈薩爾路。
負責人:叢鑠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巖,女,1972年4月19日生,漢族,公司職員,住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前郭爾羅斯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國峰,吉林巨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松原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郭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華,被告人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巖、韓國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汽公司訴稱:2017年7月18日10時許,溫強、李國義等人乘坐孟祥華駕駛的吉J034**號21路公交車,車輛行駛期間,車內一女乘客因要求途中下車被拒情緒激動,大聲喧嘩引發(fā)車內騷動,乘客溫強走到孟祥華身邊進行指責,乘客李國義用手猛烈擊打孟祥華右側肩部,孟祥華精神受到強烈刺激,導致吉J034**號21路公交車與一白色捷達車相撞,又與一黑色邁騰車相撞,因孟祥華緊急剎車,致乘客溫強受傷。因吉J034**號21路公交車在人壽公司投保,免賠額為0,現公汽公司已向溫強支付8139元,人壽公司只賠付了3839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人壽公司支付保險金4300元。
人壽公司辯稱:對于雙方之間保險關系存在及保險事故發(fā)生均無異議。我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已向公汽公司支付了醫(yī)療費保險金3839.56元,公汽公司不應再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日,公汽公司在人壽公司處投保了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乘坐機動車的乘客責任險、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y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yī)療保險)、有醫(yī)保責任等險種,其中醫(yī)療保險個人保額為5萬元,特別約定有無醫(yī)保,免賠額為0元,賠付比例為100%。被保險人數為10人,合同生效日為2017年5月1日,合同期滿日為2018年4月30日。2017年7月18日,溫強乘坐孟祥華承包公汽公司的21路公交車,車輛行駛至寧江區(qū)中山大街附近,因案外人李國義拍打孟祥華肩部,孟祥華緊急剎車至溫強受傷,花費醫(yī)療費5163.92元。公汽公司向人壽公司申請理賠,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3839.56元。溫強就受傷一事以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合同案由向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孟祥華、公汽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27110.25元,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702民初4231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下:“一、被告孟祥華于2018年8月17日之前賠償原告溫強各項損失4300元,逾期則賠償原告溫強5000元。二、被告公汽公司不承擔責任。”孟祥華于2018年8月17日向溫強支付了4300元。
本院認為:公汽公司與人壽公司之間的保險關系依法成立,人壽公司已向公汽公司支付了保險金3839.56元。本院作出的(2018)吉0702民初4231號民事調解書載明由孟祥華賠償案外人溫強4300元,公汽公司不承擔責任?,F孟祥華向案外人溫強賠償了4300元,但無證據證實公汽公司向案外人進行了實際賠償,故公汽公司主張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無事實依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松原市公共汽車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一涵
書記員: 孫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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