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紹菲,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艷,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紹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支付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年利率13.34%計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律師費15,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因均從事醫(yī)美行業(yè)相識,2017年11月20日,被告以妹妹生病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雙方在原告位于黃興路的工作單位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借期為轉賬之日起365天、年利率13.34%等,并約定如被告未按時足額還款的,當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原告并于當日向被告轉賬支付15萬元。此后被告未再還款,并失去聯(lián)系,故訴至法院,作如上訴請。另,開庭后經與原告本人核實,確認被告曾向原告轉賬2萬元,系歸還本金,故現(xiàn)僅要求被告就剩余借款本金13萬元及以此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34%計算的利息。
被告李某未到庭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具明:“被告為生活周轉向原告借款15萬元,原告經由銀行轉賬將出借資金支付被告,借期為自轉賬之日起365天;雙方協(xié)商一致前置一次性付清全年利息20,000元,到期結算清全部初始借款本金,并約定全部本息歸還至原告尾號8588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合同項下借款年利率為13.34%,被告承諾按約償還本息,如未按時足額償還本息,當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原告名下尾號8588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明細顯示,2017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轉賬150,000元;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上述銀行賬戶收到李某支付寶轉賬20,000元。開庭后收到原告郵寄情況說明,原告確認此筆錢款系歸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本金。此后,未見被告還款記錄。另,為訴訟,原告聘請律師,花費律師費15,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借款,故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已履行?!督杩詈贤废惦p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約定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理應按約償還本息。根據(jù)銀行流水及原告自述,被告曾償還2萬元本金,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剩余借款本金13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利率即年利率13.34%支付上述本金的相應利息,不逾法定標注,本院當予支持。關于律師費,根據(jù)雙方《借款合同》,原告為本案起訴所產生的律師費用,被告應當承擔,但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本院酌情予以調整。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被告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某以1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3.34%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某律師費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406元,被告李某負擔3594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龔??平
書記員: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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