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安平縣,現(xiàn)住河北省安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冠英,河北網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靳潤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安平縣,現(xiàn)住安平縣。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靳潤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法院(2017)冀1125民初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某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張冠英、被上訴人靳潤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通過楊某某在一、二審中所提供證據(jù)及靳潤澤的陳述,可以證實在雙方協(xié)商房屋交易過程中,靳潤澤之妻張勝敏曾在場,但張勝敏在場而未在案涉協(xié)議上簽字,恰能證明張勝敏不同意協(xié)議內容,故協(xié)議的出賣方最終僅靳潤澤一人簽字。夫妻共有房屋的買賣屬于家庭內重大事項,不適用家事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楊某某未能舉證證明靳潤澤在簽訂合同時取得了其妻子張勝敏的明確授權,亦未能舉證證明張勝敏對靳潤澤的簽約行為進行了追認。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與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出賣人靳潤澤處分權之欠缺不能導致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在此情況下,無權處分的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應認定有效。
關于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應否繼續(xù)履行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記在靳潤澤、張勝敏夫妻二人名下,為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楊某某要求靳潤澤依協(xié)議約定協(xié)助辦理案涉房屋過戶手續(xù),因靳潤澤欠缺處分權,其需征得共有人張勝敏同意,方有權處分共有財產,而張勝敏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楊某某,故楊某某要求靳潤澤協(xié)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案涉房屋的出賣人靳潤澤因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楊某某有權要求出賣人靳潤澤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但因楊某某在本案中未提出前述請求,該問題相關當事人可另案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付圣云
審判員 王江豐
審判員 關信娜
書記員: 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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