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閆有鵬(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
陳某
衡水盛某汽車出租服務有限公司
張波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劉釗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閆有鵬,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衡水盛某汽車出租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東路1388號。
委托代理人:張波,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勝利西路1188號。
負責人:焦新樓,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釗,該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陳某、衡水盛某汽車出租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陳某、衡水盛某汽車出租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對各被告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對各被告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審判長:常青
書記員:付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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