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文強、馬聰,均系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被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經傳,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楊某訴稱,2017年4月至今,被告何某某拖欠原告購米款款16324元。2017年5月26日,經原告同意,被告何某某將前述債務轉讓給被告羅某某,由被告羅某某承擔全部債務。之后原告多次催促兩被告償還債務,兩被告始終拖延。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羅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涉及債務轉移,在債務轉讓完成后,被告只能為一人,不能同時起訴何某某與羅某某。因此在債務轉讓后,只有羅某某為被告,故該案應由羅某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轄。故申請將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楊某與被告何某某、羅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何某某簽訂的同意債務轉讓書真實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何某某作為債務轉讓的出讓人已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僅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向原告釋明后,原告仍將被告何某某列為被告,并依據其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訴訟屬于虛列被告轉移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為羅某某,其住所地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亦非武漢市漢陽區(qū)。故羅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羅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處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飛
書記員: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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