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現(xiàn)住秦皇島市。
被告:徐某某,男,現(xiàn)住秦皇島市。
被告:趙某某,男,現(xiàn)住秦皇島市。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徐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被告徐某某、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趙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日,被告徐某某從原告手借款人民幣35000元,定于2019年3月1日前還清。有被告徐某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條及收條為憑,被告趙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該借條上簽字。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未能歸還借款。被告趙某某也未承擔保證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徐某某辯稱,這是高利,錢我不能還。這錢沒到我手,他借別人了,別人沒還,讓我寫欠條,我就是中間人。
趙某某辯稱,我不知情。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楊某某借款4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27日以前償還,被告徐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楊某某借款35000元,定于2019年3月1日以前償還,約定借款人無力償還本金,由擔保人趙某某無條件償還本金。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通過微信向原告轉賬19950元。
以上事實,有借條、收條、微信轉賬記錄、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35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6%計算)。
二、被告趙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35000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趙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徐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計337.5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兩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償還部分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于2019年1月1日的借款35000元,有徐某某出具的借條和收條為證,被告徐某某未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jù),故被告徐某某應當及時向原告償還借款,未予償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趙某某亦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因雙方借條中未約定借款利率,故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趙鐵民
書記員: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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