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某
靳其明(湖北當陽恒興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張廣(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原告楊金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靳其明(特別授權),當陽市恒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南正街1號。
負責人羅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當陽市水利站職工。
原告楊金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當陽支公司)、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馬寶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其明,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廣,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當日,財保當陽支公司對楊金某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損失日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2016年2月24日,宜昌三峽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6)臨鑒字第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原告楊金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金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楊金某造成的損失,被告郭某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財保當陽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護理費計算標準有誤,護理人員從事理發(fā)工作,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28729元/年計算,即3856.77元(28729元/年÷365天×49天),誤工費計算有誤,應為9445.15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原告未提交交通費證據(jù),考慮其住院治療確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修理費、鑒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78995.14元(醫(yī)療費10119.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護理費3856.77元,誤工費9445.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300元、修理費800元)。關于鑒定費,保險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且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鑒定費應屬于確認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財保當陽支公司關于鑒定費免責的抗辯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金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8995.14元(醫(yī)療費10119.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護理費3856.77元,誤工費9445.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300元,修理費8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6105.92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889.22元。郭某某已支付10404.22元,由楊金某予以返還。
二、駁回原告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請匯至法院專戶,帳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帳號:17×××59;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原告楊金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金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楊金某造成的損失,被告郭某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財保當陽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護理費計算標準有誤,護理人員從事理發(fā)工作,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28729元/年計算,即3856.77元(28729元/年÷365天×49天),誤工費計算有誤,應為9445.15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原告未提交交通費證據(jù),考慮其住院治療確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修理費、鑒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78995.14元(醫(yī)療費10119.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護理費3856.77元,誤工費9445.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300元、修理費800元)。關于鑒定費,保險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且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鑒定費應屬于確認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財保當陽支公司關于鑒定費免責的抗辯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金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8995.14元(醫(yī)療費10119.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護理費3856.77元,誤工費9445.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300元,修理費8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6105.92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889.22元。郭某某已支付10404.22元,由楊金某予以返還。
二、駁回原告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請匯至法院專戶,帳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帳號:17×××59;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馬寶華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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