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承浩,上海恒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承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0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出借陸拾萬元,約定歸還期為一年?,F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
楊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對于原告所述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60萬元;
二、被告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某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德義
書記員: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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