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鄭杰(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
常州市宏利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楊道學
胡典勛(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
湯小龍(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杰,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常州市宏利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浦南新村46幢甲單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杰,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道學。
委托代理人胡典勛,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湯小龍,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王某某、常州市宏利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2014)鄂民茅箭民二初字第00836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曹相云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黨龍泉、代理審判員汪冬冬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王某某、常州市宏利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杰,被上訴人楊道學及委托代理人胡典勛、湯小龍,到庭參加訴訟。
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
2013年2月5日,2月27日,3月25日王某某分三次向楊道學借款70萬元、80萬元、50萬元,合計200萬元,并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
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王某某向楊道學轉(zhuǎn)款13筆合計1568360元,對2013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0日、4月2日4筆轉(zhuǎn)款79260元、294000元、292800元、245000元合計911060元的用途是王某某償還楊道學借款,還是楊道學收款后為王某某代付貨款應審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8號
民事判決;二、發(fā)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1900元,由本院退還上訴人王某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
2013年2月5日,2月27日,3月25日王某某分三次向楊道學借款70萬元、80萬元、50萬元,合計200萬元,并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
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王某某向楊道學轉(zhuǎn)款13筆合計1568360元,對2013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0日、4月2日4筆轉(zhuǎn)款79260元、294000元、292800元、245000元合計911060元的用途是王某某償還楊道學借款,還是楊道學收款后為王某某代付貨款應審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8號
民事判決;二、發(fā)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1900元,由本院退還上訴人王某某。
審判長:曹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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