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楊某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
被申請人:咸豐縣華某資源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楚蜀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小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勇,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咸豐縣華某資源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與楊某念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鄂2826民初1826號財產(chǎn)保全民事裁定。楊某念不服,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
楊某念復議稱,請求撤銷(2017)鄂2826民初1826號民事裁定書。事實和理由:1、申請保全人存在保全錯誤后無法賠償兌現(xiàn)的情況;2、本案中申請保全人不具有勝訴的可能;3、咸豐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根本就沒有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款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撤銷保全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華某公司訴恩施州興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楊某念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訴訟標的為1968676.17元,華某公司申請對楊某念在本院執(zhí)行局的執(zhí)行義務款1968676.17元進行凍結,并以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提供擔保,擔保賠償金額為2015493.17元。華某公司申請保全的金額未超出訴訟請求范圍,華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勝訴可能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予以保全的必要條件,若存在申請錯誤,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在2015493.17元限額內與華某公司連帶賠償楊某念遭受的損失。華某公司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guī)定。楊某念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某念的復議請求。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審判員 田甜
書記員: 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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