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立
謝菊(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
溫州二井建設有限公司
董房同
原告:楊某立,農民。
委托代理人:謝菊,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州二井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陽縣昆陽鎮(zhèn)雅河北路溫州二井大樓。
法定代表人:林天波,任總經(jīng)理。
被告:董房同,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立與被告溫州二井建設有限公司、董房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立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79元,由原告楊某立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立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79元,由原告楊某立承擔。
審判長:楊彥花
書記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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