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委托代理人:袁宏偉,河北冀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廊坊榮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負責人:張健,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冬冬,該公司員工。被告:滄州榮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新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交通大街麗水華庭5-7號門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2319891810X。負責人:謝金永,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都佳慧,該公司員工。被告:滄州榮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黃河西路北側阿爾卡迪亞國際大酒店103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謝金永,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都佳慧,該公司員工。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躍民,河北海岳事務所律師。
楊某與廊坊榮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滄州榮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新華分公司、滄州榮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楊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孫良勇
書記員: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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