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委托代理人劉彥存,河北弘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韓某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5年被告韓某升從原告處拉石子,共欠石子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韓某升給付原告楊某某石子款30000元。被告韓某升未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韓某升購買原告楊某某石子,2017年5月28日被告為原告書寫欠條,載明:今欠楊某某石子款30000元。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韓某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彥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升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被告韓某升購買原告楊某某石子,應(yīng)當支付價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某某石子款30000元。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逾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訴訟費55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韓某升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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